規范性文件審查內容_違法或者不當的規范性文件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經審查發現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或者不 當內容等問題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1)由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 機構要求制定機關在規定時間內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糾正, 并向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制定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未 糾正的,由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責令制定 機關限期糾正;仍拒不糾正的,由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提請備案監督機關 決定撤銷或者改變。(2 )繼續執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在制定機關改正之前, 備案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可以提請備案監督機關及時作出中止執行該規范性 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決定。
《行政復議法》規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處理其間,(中止 )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查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定權限范圍,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內容是否合法。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和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不得提交政府會議討論,政府不得作出決策。
什么是規范性文件?
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通常對于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于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于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權限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法律規范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