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高溫費那幾個月什么標準_高溫費發放是哪幾個月?
特邀律師
所謂勞保費,也即勞動保護費,是為了工作的需要企業單位必須向職員發放的,而高溫費也是國家政策明文規定必須要發放的。那么高溫費屬于勞保費嗎?對于這個問題,可以從勞保費,以及高溫費的性質入手進行了解,法律規范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高溫費屬于勞保費嗎?
(一)什么是勞保費?
勞動保護費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等所發生支出。勞動保護費(勞保費)的范圍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解毒劑等安全保護用品,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以及按照原勞動部等部門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5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
(二)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
(1)社會保險費;
(2)勞動保護費;
(3)福利費;
(4)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5)計劃生育費用;
(6)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
勞動保護費及降溫防暑費都屬于勞動保護費用,不納入工資范圍,更不屬于績效工資范圍。
(三)相關法律對高溫費性質的規定
根據安監總局四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在四部委的文件中表達意思來看,“防暑降溫費”(姑且引用財政部、稅務總局用詞)屬于企業的應盡義務和必要成本,應當從勞動保護的概念來進行理解。
二、2017年最新全國各地高溫補貼標準
1、江蘇: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環境)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具體的標準按照江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上海: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3、河南: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業發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溫津貼。
4、天津:6-9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工資平均工資的12%。
5、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6、廣東: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
7、東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6~10月需按月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則每人每天6.9元。
8、湖南:夏季高溫期間(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在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7℃以上時,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溫措施的,應停止作業。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超過35℃的,要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防護設備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預防中暑,同時支付防暑津貼。 防暑補貼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
9、浙江:高溫作業人員225元/月;非高溫作業工人180元/月;一般工作人員145元/月。發放時間為6月-9月共4個月。
10、江西: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240元/月;非高溫作業人員160元/月;行政單位和企事業單位的其他人員120元/月。
11、重慶:5月~9月,當日最高氣溫在37~39.9℃時,高溫補貼額度為每天5~10元,日最高氣溫在40℃(含40℃)以上時,高溫補貼額度為每天10元~20元。
12、陜西:每天10元。
13、海南:發放時間: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發放標準: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14、湖北:發放時間:6、7、8、9月。發放標準: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
15、福建:發放時間:5-9月。發放標準:每人200/月標準發放。
16、山東:發放時間:6月、7月、8月、9月。發放標準: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
17、青島: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18、四川:發放時間:未設定。發放標準: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19、新疆:發放時間:6-8月。發放標準: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標準發放。
20、貴州:發放時間:6-9月。發放標準: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標準發放。
21、寧夏:發放時間: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標準: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
22、安徽:發放時間:每年的6月至8月。發放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23、吉林:發放標準:每人每日10元以上。
24、云南:發放時間:6月至9月發放標準:每人每天10元。
25、甘肅:發放時間:6-9月。發放標準:高溫室外工作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8元/天。
26、廣西:發放時間:每年6月至10月。發放標準: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間
27、內蒙古:發放時間未設定。發放標準:高溫崗位津貼為180元/月;高寒崗位津貼為230元/月
28、遼寧:發放時間:6月份至9月份 發放標準:每天200元/月。
29、山西:發放時間:6月份至8月份。發放標準: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
30、河北:發放時間:6月-9月份。發放標準:有三檔(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高溫費屬于職員工資的一部分,二勞保費是不得計入職員的工資的,也即高溫費是不屬于勞保費的這也就回答了“高溫費屬于勞保費嗎”這個問題。且,高溫費的發放,是由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故而我國各地的發放標準是不一樣的。
高溫費發放標準分三個等級,最高每人每月120元,從7月份開始,發放時間為4個月。
按規定,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95元。
開支列入企業成本費用,不能計入工資。
同時,各類生產企業和施工企業,對在沒有降溫設施車間作業和野外露天作業的職工,要適時調整作業時間,避開高溫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并切實做好職工生產生活后勤保障服務工作。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還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引導和督促企業認真貫徹《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并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確保夏季企業與職工生產經營活動健康有序進行。
根據蘇勞社勞薪[2007]18號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并準予稅前扣除。以上是江蘇一般的,各地有所不同。如《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8號)明確規定,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計入企業成本費用,并準予稅前扣除。
高溫補貼是6月至8月。
1、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
2、高溫勞動保護和高溫補助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對從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熱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給予具體規定,對高溫勞動保護補助也予以明確,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