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傷情鑒定的期限_傷情鑒定的時效性是多長?
特邀律師
刑事案件傷情鑒定時間,應當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執行。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鑒定時機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
4.2.3 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報警,警方調查,你要求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警方出具,你到公安法醫部門申請鑒定,法醫對你傷情進行鑒定,完畢。注意:
1.其中是有時限的,但不絕對,因為具體傷情具體對待,有的傷情需要鑒定好幾個月甚至足年,這個你還要和辦案部門溝通,建議想鑒定盡早報警,最好第一時間報。
2.鑒定出的傷情不一定是對方擊打所造成,辦案部門還要調查。醫院病歷是參考。
傷情鑒定最根本的一條就是要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如果傷情穩定、功能穩定,不再有反復就可以出具鑒定,有的鑒定很短時間就可以出具,從醫學角度上來說,一般是三個月以后基本穩定,功能情況也趨于穩定,所以有些關節功能情況的鑒定、顱腦損傷后遺癥的鑒定等等也是很多很多,短時間鑒定是不能出具的,好多都是在三個月以后出具,有的可以到半年或時間更長。
1.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2.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了《關于辦理輕傷害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2016年10月27日。 6、公安機關受案后,認為應當對被害人作傷情鑒定或者被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應當及時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被害人未經公安機關同意自行到非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的,對鑒定意見公安機關可不予采用。 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收到委托后,根據被害人當時的傷情、醫院診斷證明以及國家有關人體損傷鑒定標準,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應當在正式受理鑒定之時起24小時內作出鑒定結論,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意見。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并出具鑒定意見。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作出鑒定結論,并出具鑒定意見。 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委托鑒定的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或其辦案人員,不得交給案件當事人。對審查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制作《鑒定意見通知書》,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3.《公安鑒定規則》二十一條 委托鑒定單位及其送檢人向鑒定機構介紹的情況、提供的檢材和樣本應當客觀真實,來源清楚可靠。委托鑒定單位應當保證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總結1.鑒定機構公安機關指定委托,2.地方為方便辦案可以自己規定鑒定程序,3.公安機關做為委托鑒定單位要對鑒定材料加蓋公章并對真實性,合法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