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責任的保證期間_連帶責任擔保人有期限嗎?
特邀律師
一、 保證期間的確定
1、當事人約定。
2、未約定的或約定無效的為6個月。
3、約定不明的為2年。
依據:擔保法26條,擔保法解釋32條。
擔保法26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32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二、保證權的行使
1、行使時間:應在保證期間行使權利。
2、行使方式: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相關規定無特別要求)
依據:擔保法26條。
擔保法26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行使保證權的結果
保證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依據:擔保法解釋34條。
擔保法解釋34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四、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訴訟時效的關系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依據:擔保法解釋36條。
擔保法解釋36條: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只要債務到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雙方約定;但保證期間在債權屆滿前到期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2年;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的期限,是要求債權人必須要在期限屆滿前,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責任不同,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向對方主張權利。
我國擔保法規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不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為六個月,自債務人應履行償還債務之日起六個月。
例如,張三向李四出借100萬,約定借款于2017年10月1日到期,王五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依據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屆滿日為2018年4月1日。自2017年10月1日起六個月內,張三沒有王五主張連帶保證責任,包括向法院起訴、申請仲裁或者郵寄履行連帶保證義務通知函等,6個月保證期間屆滿,王五就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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