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擔保人的法律規定_擔保人該不該承擔法律責任?
特邀律師
擔任人就是為保證借款人無法還款準備的。很多人抹不開情面,給別人提供了一個又一個的擔保,殊不知這可能是一個又一個風險在等待著你。
首先,擔保人要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的法律責任。保證,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其次,要看有無免責的情形。債務人還不起了,擔保人就要倒霉了嗎?這也不一定,如果有一些法定情形,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1、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會部分免責;2、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3、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4、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5、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6、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7、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8、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9、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總之,擔保有風險,簽字須謹慎。在擔保時一定要衡量一下借款人的可信度和還款能力,還要隨時留意有沒有坑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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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全文為: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因為執行擔保財產與追加、變更訴訟當事人屬于民事訴訟中不同制度的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列舉了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情形,其中不包括執行程序中的保證人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尚未生效。
有效合同的原則是公平,擔保人沒有利益只有責任,不公平!用擔保人的責任維護了出借人的利益,不公平!出借人應該祥細考察好借款人能力再決定是否借款,出借人享受收益,也應該承擔全部預期風險,讓擔保人承擔風險不公平!修改擔保法!
可以。
先看看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12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2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按份擔保的,擔保人只承擔約定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份額,則默認是連帶擔保。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連帶擔保責任的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或部分責任。
司法實踐中,多數擔保合同都不會約定按份擔保,所以都是默認連帶擔保。具體執行的時候,執行局對借款人和所有擔保人進行調查,誰有財產、誰的財產便于執行就先執行誰的,直到執結為止。
當然了,擔保人的財產被執行以后,以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償自己因為承擔擔保責任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向其他的擔保人追償自己多付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