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違反保密協議的后果_離職的時候簽了保密協議?
特邀律師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司認為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從而予以辭退,那么公司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讓公司提供證據,如果公司提供了相應的證據,那么就沒有維權一說了。
員工進入公司時,公司會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者保密協議,主要是擔心員工在職時或離職后。泄露公司的商業機密。包括:客戶名單、生產工藝、技術資料、管理制度等。
大多數的公司,只和中高層及骨干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極少和普通員工簽保密協議。如果您簽署了,無論在職或離職,都得遵守。當然,有以下幾種情況出現時,保密協議就自動失去法律效力:
1.保密期限自員工離職后,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2.員工離職后,公司不予支付保密津貼或競業補償金。
3.保密協議條款違法,超出法律許可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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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競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是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勞動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均不受影響。《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擴展資料對于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確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就得簽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