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_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特邀律師
1、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提出不續簽,合同期之后,法定的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仍要支付工資的。
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場小龍蝦為你解答。
關于你的問題
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單位要求你去辦離職手續。
你可以直接答復,目前你處于工傷期間,無法辦理離職手續。這里的無法不僅僅是說你受傷無法去辦理,也是指公司按照規定無權辦理離職。國家法律規定:"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如果到期自動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總的來說,單位無權要求你辦理離職。你可以繼續領取工資到你工傷治愈完成,或者停工領薪12個月結束,特殊情況可以去市級勞動鑒定部門申請延期12個月。
- 按照你的敘說,你可以正常領取工資直到工傷治愈完成或者到今年6月份(你也可以申請延長一年,但是一般很難)。這里強調下,今年6月份以后,一般你就領取不到工資,但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的定義
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具體范圍很廣,這里不一一敘說。)
工傷的賠付
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疾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疾撫恤費或因工殘疾補助費。
關于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后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續簽兩次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里面可能有個歧義,那就是并不是視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必須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同意。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沒有問題的。而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際上第1次就業也可以簽訂,只要雙方同意。
視同無固定期限合同,主要是指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拖延一年以上的,視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
正常來講,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不過,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然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工作一年一個月應發工資。
關于工傷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待遇
對于處于停工留薪期期間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自動延續到停工留薪期結束。用人單位還要按正常出勤給職工發放,停工留薪期待遇。
如果已經工傷治療完畢,工傷鑒定結果已經出來。那么勞動者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的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等待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工傷職工仍然可以享受兩部分待遇。工傷保險基金會給予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給予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具體的標準是由各省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制定,山東省分別是4個月和8個月的解除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另外,還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失業保險每繳費滿一年領取三個月的失業金。
所以,如果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工傷職工會享受這4部分待遇。
第一,失業金(失業保險基金發放,同時給代交基本醫療保險);第二,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發放);第三,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第四,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承擔,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工傷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可以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