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_醫療期滿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咋辦?
特邀律師
關于“醫療期滿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咋辦?”我的分析和解答如下:
一、醫療期滿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根據題主的描述,現在醫療期滿后,仍然還住在醫院未有痊愈。公司已通知簽勞動合同,但由于你不能去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提出讓你離職,并通知前往辦理離職手續。在這個層面上,已經構成,是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你去提出離職,辦理離職手續。所以公司做法是不合理,建議題主不要去寫離職申請,辦理離職手續,若是出于你個人原因后續也是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期滿后,公司與員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關鍵看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能否從事原工作或者從事由原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若不能從事,單位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一個月工資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公司根據你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醫療期間工資支付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綜上分析,HR桔子姐認為,關鍵看題主與公司達成協商,并不是由于你自己主動提出離職,是由于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依法享受到的經濟補償,與公司協商,若是協商不一致,通過合法途徑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以上是HR桔子姐的回答,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喜歡我回答的內容,請記得點贊、評論或轉發。想了解更多職場、勞動關系、社保相關知識,歡迎關注本號哦。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很清楚:在勞動合同到期時,有非因工負傷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醫療期結束時終止。所以,不是自然終止,也不是續簽再解除,是延續到醫療期結束時終止。一般企業會發一個延期終止的通知。
患病職工關于“醫療期”保障的知識有什么?
人不是鐵打的,總是有可能會患病的。患病的時候我們有什么法律保障呢?讓我們來仔細分析一下。
第一,得病可以享受醫療期待遇
得病了,得治!治病就需要時間,那么法律給我們多長的治病時間呢?如果我們工齡10年以下,同時在用人單位工作5年以下,就可以享受三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企業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法律依據就是《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并不是職工在這個單位工作五年,只能享受三個月的病假待遇。病假是三個月,必須在六個月內休完。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在六個月內請三個月以內病假,這就是符合規定的。簡單點說,上一個月班,請一個月病假。如果超出了這個限度,單位就可以拒絕病假或者按照有關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隨著工齡時間的增長,在企業工作時間的增長,醫療期最長可達24個月,在30個月內休完即可。
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發放工資待遇,不過醫療期的工資標準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于原先高收入人群可能會收入水平降低很多。不過如果單位條件好,可以按原工資標準發放相應的醫療期工資待遇。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能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同時原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也可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立即解除。
不過,這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是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時,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不過,如果是像職工患病不能正常工作這樣的特殊情況,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標準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應當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除了這個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有一個醫療補助費待遇。如果職工經鑒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失去勞動能力了,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醫療補助費。
醫療補助費的標準是至少六個月的工資待遇。如果職工患的是重癥或絕癥,應當額外加付50%或者100%。
職工失去勞動能力很可憐,國家也對他們并不是不管不顧的。我們國家關于失去勞動能力法定退休年齡是男同志50歲,女同志45歲;在很多省市,如果失去勞動能力的年齡在上述年齡之前,不能辦理退休,但也可以辦理退職手續,退職費的計算方式跟養老金計算方式一樣。有的地區是建立了病殘津貼制度,發放病殘津貼。不過基本的前提,就是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
綜上所述,關于患病職工醫療期的待遇還是非常多的。希望我們大家了解有關知識,保護好我們的權益。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時間。
針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醫療期結束不能上班,針對這個應該確定為病假醫療期【這個與工傷醫療期不同】
首先,我們要知道病假醫療期最長是多久?
一、病假醫療期的長短和我們的工作年限有關系:工作1-5年,最長3個月;5-10年,最長6個月,10-15年,最長12個月。
二、上述只是最長期限,具體還要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來定。
其次,如果病假醫療期結束,依舊不能上班怎么辦?
一、和公司協商,繼續以事假的形式醫療。
二、如果公司不同意,你不能從事原崗位,也不能從事公司的其他任何崗位,那么公司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個與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任何關系。
1、公司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必須按照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在病假醫療期結束后,無論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公司均可依照規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當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大家了解醫療期嗎?
第一,醫療期的勞動關系。
醫療期實際上是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疾病,不能上班,而且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職工在醫療期內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肯定不能解除勞動關系。第二,醫療期的待遇。
如果是醫療期內的待遇,按照我們國家的有關規定,實際上指的是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當然在包不包含社保個人部分里面有爭議。
不過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要以勞動關系正常時的工資基數為準,正常繳納。
其實我們大家思考一下,確實是這么一個道理。我們大家因病停止工作了,單位反而因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將職工往坑里推嗎?會造成職工沒有收入,沒有社會保障,這樣對社會的影響很不好。
所以,國家很明確必須要等到醫療期滿,然后根據醫療期滿后的結果情況,確定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醫療期的長短。
醫療期的時間是根據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和累計工齡計算長短的。最長高達24個月,一般應當在30個月之內休完。
當然,醫療期必須要以醫療保險機構出具的醫療治療或休息的建議為準。不可能說我6個月之內,可以隨隨便便享受三個月的醫療期。
第四,醫療期滿后的處置問題。
醫療期滿后,如果能正常恢復工作,那么回到工作崗位上就可以。只要在任何一個時間段,不超過醫療期就可以。比如在一個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如果職工在任何一個30月內的時間段,休的醫療期沒有超過24個月,這樣就是合規的。用人單位就不應當解除勞動關系,除非是勞動合同到期、職工嚴重違規被開除這樣的情況。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已經不設置上限了,目前累計可達24個月。如果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但是關于病假工資有特殊規定。如果職工是因病失去勞動能力,不得不解除勞動關系的話,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同時要根據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根據患病的病癥程度分為普通疾病、重癥、絕癥,分別支付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工資標準的醫療補助費。
第五,因病失去勞動能力怎么辦?
其實《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還應當建立失去勞動能力的病殘津貼制度。也就是說,勞動能力可以按月領取一定的病殘津貼待遇。一些地方實施的是退職待遇。
實施病殘津貼待遇,各省都有不同的標準,寧夏自治區是按照繳費15年的,每月600元;繳費年限在15~25年之間,每交費多一年增加10元,25年以上的是每月700元。可以說繳費15年是享受病殘津貼待遇和養老金待遇的基本線。
實施病殘津貼待遇仍然可以繼續繳費,而且也會增加相應的待遇。
到達退休年齡后,我們就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了。因為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失去勞動能力女同志45歲,男同志50歲可以退休。
所以,一定要趁早繳納養老保險滿15年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病假期間,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是無效的,我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部門,判定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相應待遇。等待醫療期滿后,仍然病重無法工作的,那么就可以自己申請解除勞動關系索要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了。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此時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醫療期滿后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