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脅迫的合同是可撤銷的_“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可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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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可撤銷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
屬于可撤銷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的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的合同。總結:屬于可變更、可撤銷還是無效的合同,看是不是損害國家利益。注意:學習過程中,也要注意:
1、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訂立的合同,不論是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為無效合同。
脅迫簽訂的協議屬于可撤銷合同,但需提供證據證明。
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應分為兩類,一類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應作為無效合同,另一類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并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只是損害了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對這類合同應按可撤銷合同處理。
可撤銷的合同,需證明可撤銷的法定原因,需要注意搜集、留存“欺詐、脅迫”的證據。如果沒有把握,或者證據不充分,需謹慎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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