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收到法院傳票拒不到庭_法院傳票下來了不去有什么后果?
特邀律師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現象比較多。
先說不到庭。一般情況下,原告不到庭,按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法庭缺席判決。
如果一些當事人必須到庭的案件,例如涉及贍養費一類的案件,被告不到庭,法庭可以拒傳到庭。
再說中途退庭。中途退庭,那就是本方放棄法庭質證和辯論,一般原告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退庭,按當事人缺席判決處理。
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都會產生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原告因為不到庭,法庭按撤訴處理,不用說自己的訴訟目的會全部落空,訴訟費白花了。
如果被告因為不到庭被法庭缺席判決,不用說是自己失去了依法辯護、質證的機會,原告的訴訟請求只要有證據支持,符合法律規定,那么法庭會判勝訴,被告再有理,不參加質證辯輪,多數情況只能按原告的要求判了。
可以留置送達。
法院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當不能直接送達,或者受送達人拒收時,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當受送達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時,應當邀請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記明拒收事由,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有些情況不能適用留置送達,如調解書。
對于不接受傳票,缺席庭審的,法院也會依法缺席判決。
必要時,不接受傳票,法院還可以“拘傳”。
不接受傳票,可能給自己代來一些不利的后果,如不參加庭審將喪失參與法庭調查和辯論的機會,不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所以,當事人要珍惜自己的訴訟權利,遇到法院送傳票的就應該接收。
對于很多人來說,一輩子甚至都沒上過法院,那么,如果有一天你被告知將收到法院傳票該怎么辦呢?如果是電信詐騙,那么,我們當然可以一笑置之,可是如果收到真的法院傳票該怎么辦呢?收到真的法院傳票不去會怎樣?會有什么法律后果?下面就讓小編來告訴你吧!
收到真的法院傳票不去會怎樣
關于接到法院傳票不去的問題,有2種后果:
一、拘傳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比如訴訟標的為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間具有一定親屬關系,適宜調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于案件調解進行和合理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規定表明,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所以你有可能被法院拘傳。 在程序上,被拘傳被告必須是通過了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說,在采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兩次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 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調查詢問后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 在本轄區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
二、缺席判決
這是在你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結果可想而知。對于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后,就視為收到。
綜上,為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師建議當事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及時應訴,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分為兩種: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本訴之外的第三人對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不論有全部的獨立請求權,還是有部分的獨立請求權,只要其請求權具有獨立性參加訴訟,即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于已經進行的訴訟,就其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利,但是案件處理的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自己請求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到當事一方進行訴訟的人。
3.第三人未到庭的處理。(1)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未到庭處理:按照民訴意見第159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按《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未到庭處理:《民訴意見》第162條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也就是說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合法傳喚后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判決其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可以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扶養、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應拘傳。”這里所說的拘傳,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拘傳的對象必須是負有贍養、扶養、撫育義務或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二、拘傳前必須經過兩次合法傳喚;三、被告拒不到庭無正當理由。此外,拘傳進行前,人民法院應告知被拘傳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執行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