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賠償金低于最低工資標準_低于最低工資額部分企業怎樣補償?
特邀律師
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公司當然應該要支付差額部分。雖然大多數的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會用各種借口、各種措施,不愿意支付差額部分,但是,這是國家法律提供給勞動者的基本保障。
我們不妨來看看法律如何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是指稅前工資收入,而非扣除五險一金之后的稅收收入。如果勞動者的稅前工資收入,低于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話,當事人是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并申請勞動仲裁。
所以,如果你的身上有這樣的不公待遇,你應該立即到相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并申請仲裁,而不要怕麻煩而放棄自己的權利。
只有大家都來學法、用法,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才能更好的促進勞動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權利。
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若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具體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信之源律師為您提供的解決方案:本人可以先向公司人事財務部門提出異議,解決不成的,找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協調。 希望解答能給您帶來幫助,如遇到更多法律問題可直接咨詢信之源律師。
如果你在廣州的話,自今年9月1日起,新《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實行,收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可申請法律援助。
(圖源網絡)
針對近年來群眾申請法律援助需求增多,申請法律援助便利性不足等問題,新修訂的《辦法》擴大了法律援助覆蓋面,收入低于本市企業職工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即可申請法律援助;此外,還新增了法律援助網上申請的便民途徑。
根據新修訂的《辦法》更多的市民將能享受到法律援助。首先,《辦法》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將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從“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改為“本市企業職工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新增了十余類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人員,其中包括了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申訴、再審階段申請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訴人,以實現全流程保障刑事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
其次,《辦法》新增了網上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即申請人可以通過網上申請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 經核對符合條件的,當場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此外,《辦法》還新增“搖珠式”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模式。將原來逐個邀約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的模式更改為“公告+群發邀約+搖珠”模式,組織有承辦意愿的律師按照征選法律援助人員公告的要求主動報名。符合要求的報名人達到3人以上的,以網上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法律援助人員,既保障了指派工作的公平性,又提高了指派工作效率。
這個問題可能你想得過于簡單了,解除勞動合同后怎么辦理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在公司就業時才能辦理的,所以解除勞動合同后,是沒有辦法辦理失業保險的,如果是在公司工作時繳納了失業保保險的,那應該是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金。
第一,工資未達到重慶最低工資標準,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可要求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付賠償金,并因此采取打擊報復措施,解除或終止你和單位的勞動合同,可要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要求用人單位向自己支付二倍的賠償金。
第二,辦理失業保險金有困難
辦理失業保險金,有三個必要條件。
一是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如果需要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金,必須要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由于你所在的用人單位連工資都低于重慶的最低工資標準,應該也不大可能為你們繳納失業保險;
二是非本人意愿失業。非本人意愿失業,就是因為單位的原因而導致失業的。當然這條件你基本滿足,是由于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導致的;
三是進行再就業登記,有就業意愿的。這個條件你也能滿足。
但是關鍵還是要看失業保險是否繳納滿一年以上,如果沒有繳納失業保險,辦理失業救濟金就是一句空話,是根本無法辦理的。
第三,幾點建議
一是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部分;如果不按時補足的,可按照《勞動合法》的第八十五條要求進行賠償。
二是由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由于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單位可能不會同意,和單位的關系可能變得比較復雜,迫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這樣,可按《勞動法》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單位給予二倍的經濟賠償。
三是單位主動改正,修改工資方案。由于員工的集體維權,用人單位也意識到自身的違法行為,主動修改工資方案,至少修改后的工資方案,不會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對于員工來講,既不會面臨失業的風險,同時也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工資標準也會自動提高,這是最理想的結果。
總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員工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合法維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促進用人單位改正違錯誤做法,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這對勞資雙方都非常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