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圍經營的處罰規定_超范圍經營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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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陸林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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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范圍經營是否違法?
首先公司超過經營范圍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二、超范圍經營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況下,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考慮到相對人的善意情形,目前一般情況下都是認為有效的。同時我國新《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已放寬法律上對于企業經營范圍的限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限制性規定,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會被視為有效合同。
但是特殊情況下,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會被認定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若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公司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五款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視具體情形決定,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 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法人的權利能力,還是行為能力尚存爭議。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肯定的是:
- 公司業務超出經營范圍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必然無效,只有經營范圍涉及禁止經營或者限制經營才可能導致無效。如,違反專營的合同可能無效。
- 涉及禁止經營或者限制經營也不必然無效。一般而言,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經營資格,也能夠認定有效;履行了主要義務可能也會被認定有效。但是,違反經營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有的是行政責任;有的可能是刑事責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業務超出經營范圍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認定有效。
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規定: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至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然舊的文件對于超出經營范圍規定了處罰,然而新的相關文件中將這些超出經營范圍處罰的條款予以了廢除。
也就是說,按新文件的規定,超出經營范圍經營一般不屬于違法行為,不會受到處罰。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改變了以往處罰超出經營范圍的原則,不對一般的超經進行處罰。刪除原規定“公司必須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只是規定如果超出登記的經營范圍,必須相應變更登記,否則經責令后仍不改正的,給予罰款1~10萬。
需要注意的是,不處罰的范圍只限定一般超經行為,如超經范圍屬于需經批準的項目(如煙草專賣許可等),則另當別論。
附法律條文如下。
公司法: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二百一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
1、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的處罰是罰款,處罰幅度一般1000塊以上,5000以下具體標準以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所屬行業、超越經營范圍情節嚴重程度而定工商所有自由裁量處罰額度的的權力。具體處罰依據是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 (三)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