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有半年的嗎_按勞動合同法,員工的試用期是多久?
特邀律師
新員工試用期半年沒有合不合理的問題,因為《勞動法》本身就規定了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最長試用期為6個月,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正式工資的80%。
也就是說企業按照它最有利原則可以給你試用期6個月,且這六個月的工資都按照80%發給你一點問題也沒有。而且,試用期辭退你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你就行了。
當然在實際企業用工中這對這一條會比較靈活的用。近些年來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有一定的改變,不再是以往很強勢的資方市場,因此不少企業為了吸引優質候選人加入企業,會選擇較短的三個月試用期,且試用期工資會按照100%發放給你。
如果你打算加入的是下面這種情形的公司,至少可以說明一點是這個公司相對來說還是比較注重人才的,可以考慮加入該公司。
如果企業試用期工資折算,也不用太過于計較它合不合理,因為絕大多數企業還是會折算工資的。折算的理由有很多,給自己的一個心理安慰就是:試用期我對企業的產出還小,多處于學習階段。
從提問中,明顯感覺到題主對“試用期為6個月的公司的人力部門”有很大的誤解。首先,咱們來分析下,“試用期為6個月”是否合理。
一、法律層面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說,人力部門制定“試用期為6個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二、企業層面
試用期為6個月,從企業角度來說,有以下考慮:
1、特殊工種需要
有的工作崗位,由于技術過于復雜,一個新員工很難在三個月內掌握,需要連續不斷學習半年,方可上手。員工技能過硬,公司才放心把工作交給他。
這是根據實際情況,人力部門把試用期調為6個月。
2、最大限度降低成本
企業以盈利為目的,所以會最大限度降低人力成本。相對于正式工,試用期員工工資會低得多,試用期越長,人力成本就降的越多,直到法律的邊界。
還有一種情況是,有的企業底層人員流動性非常大,呆了兩個月剛簽訂合同,員工就辭職。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企業會把試用期調到最大化。
由以上分析可知,“試用期為6個月”是比較合理的。
那么,題主為什么對人力部門有所誤解呢?現針對這個問題分析如下:
一、人力部門職責
人力資源部,是指對單位中各類人員形成的資源(即把人作為資源)進行管理的部門。在“用人方面”,它有以下職責:
1、根據崗位需求狀況和人力資源規劃,制定招聘計劃,做好招聘前的準備、招聘實施和招聘后的手續完備等工作。
2、根據單位規劃和員工發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員工培訓體系;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對員工進行的分類、分層次培訓,努力提高員工素質。
3、辦理員工錄用、遷調、獎懲、離職、退休手續。
綜上可知,制定“試用期為6個月”,既是人力部門的職責,也是該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的一種用工方式。題主大可不必把“情緒”灑在人力部門上。
二、感覺試用期長,可以選擇更好的公司
一般來說,試用期越長,員工需要掌握的技能要求越高。當然,從公司方面來說,通過6個月的考察,足以對員工有個全面的了解,從而決定是否錄用。
題主倘若自身很有水平,對試用期6個月不滿意,那完全可以找一家試用期更短、發展更好的公司,以此來促進職業生涯發展。
希望以上對題主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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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看了你的問題,可以確定兩個結論:
- 從職場的整體流程和規則上說,先試用再轉正考核然后確定是否轉正最后對不予轉正的員工給予補償,你們企業的做法是沒有問題的,也是合理合法的。
- 從轉正考核的規范性及合理合法性來說,你們企業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還需要用證據說明,我無法給予明確判斷,因為你在問題里面沒有說明,只能根據假設情況進行分析。即如果你們企業有明確詳實的員工轉正考核標準和審批流程,公正的考核后的確能夠說明你不勝任工作崗位,那么你們人事通知你不予轉正并且補償你1.5個月工資,就是合理合法的;反之,如果你們公司沒有對你做規范的轉正考核,僅僅口頭說你工作不行不予轉正,即便按規定給你補償金,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行為。
從《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條款來看,如果企業能夠證明試用期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話,企業是可以對試用期的員工不予轉正并且做辭退處理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結合你的情況,你們企業的人事通知你不予轉正,但又說補償你1.5個月的工資,那么只有兩種解釋,要么是你們企業管理規范,對員工真的人性化,給點補償好安慰員工;要么就是你工作能力沒有問題,是你們企業不想要你了,所以不想給你轉正,把你做辭退處理的,然后給你1.5個月的工資補償。無論企業是哪種意思,補償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勞動者在企業工作不滿半年的,企業可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你在這家企業還處于試用期,不滿半年,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企業頂多給你0.5個月的工資補償就可以了。現在企業給你1.5個月工資補償,算是超額補償了,這一點還是不錯的,所以也是合理的。
總之,你的情況如果是企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不給補償的。如果是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按照規定最多補償0.5個月的工資。現在企業給你補償1.5個月的工資,是合理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當地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1項2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