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房名字寫在前后重要嗎_婚前買房婚后寫女方名字有用嗎?
特邀律師
新婚姻法有規定。婚后購買的住房,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下,不管是登記人是兩口子的誰,或是兩人姓名。都屬于婚后共有財產。一家一半權益份額。有購房合同時間付款時間,以及結婚證時間作對比。不需要扯皮。
婚前買的房不應該寫上女方的名字,除非是男方愿意的。
為什么呢?
一、婚前買的房是男方出資
婚前買的房,應該是男方的父母用大半輩子的積蓄買給兒子的婚房,憑什么還沒結婚就記上你的名字。如果過不久就離婚了呢?那房子是不是要分給你一半?
二、結婚只是奮斗的起點
作為女人,你看上這個男人才跟他結婚的,不是看上這個房子。如果是看上這個房子的話,不如去找一個更有錢的好了,最好是房多人老快仙去的那種,何必糾結于這一套房子寫上你的名字呢?結婚并不是你人生的終點,而應該是你奮斗的起點。你可以用自己的奮斗,爭取靠自己的努力,買屬于自己的房子。
三、沒能力才會沒有安全感
只有沒有十分缺乏安全感的女人,才會一定要在婚前男方買的房子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以為這樣會給自己的婚姻多加一層保障。但有能力的女人不會在這一點上糾結,因為自己可以掙更多的錢,買自己想買的任何房。
四、婚姻不應作為綁架房產的籌碼
選擇了婚姻,就是你到這個家庭以后過一輩子的。而不是一定還沒嫁過來就要以婚姻為籌碼,綁架房子一定要寫上自己的名字。這樣只會讓對方覺得你是為房子而來。從而不尊重你,對你有看法,家庭以后也不會幸福。
五、互相理解和寬容才會更幸福
夫妻雙方要互換角度看問題,設身處地為對方考慮一下。女人沒有沒有能力,才缺乏安全感,跟你結合的婚姻也許就是她這一生唯一能拿得出手的籌碼,怕將來萬一男人花心劈腿甚至離婚,這樣她會一無所有,這一點男方也要理解。既然你選擇了一個沒能力的女人,那你就要理解她不安全的原因,最好能給她安全感,那就是寫上她的名字。
女方也要換個角度想,假如是自己的兒子結婚,兒媳婦沒過門也要將名字寫進去,自己會怎么想呢?會怎么做呢?
因此,我的建議是婚前買的房不應該寫上女方的名字,除非是男方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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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孩子談了個對象,在商量訂婚的時候女房要求男方的房產證上加上女孩的名字,并且彩禮要十萬。
朋友問了很多戰友和同學,大家一直認為房產證上不能加上女孩的名字,那是你們夫妻倆人工作了幾十年才積攢下來的錢給孩子買下的婚房,彩禮錢可以答應。
如果女孩子真的喜歡你家男孩,是個過日子的人,她是不會說出房子的事情,也不會設置種種問題,結婚成家是靠小倆口的奮斗,而不是靠父母給予的,婚房和父母的房子,財產最終還不都是孩子們的嘛。
朋友最后聽了大伙的意見,讓孩子和女孩子好好談談,說說雙方家長的意見,先不訂婚,談談在說。
后來聽朋友說,這事情放下了一個多月,女孩子答應房產證上不添加她的名字了 。
- 如果男方個人的婚前財產,其自愿加上女方的名字,這就表明自此該房產將屬于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共同財產。而且相對于第三人而言,因房管局登記的所有權人為男女雙方,故第三人相信該房屋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其實大家對于房產證上的名字也是比較在意的,只要男方愿意,有很多的朋友們在結婚前會將女方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
寫一個人名字:如果房產證只寫一個人名字,并不代表房子完全就屬于產權人自己,其中還要分很多種情形,最重要的看房產的出資人。所以買房后要留好付款票據。寫兩個人名字:如果房產證寫了兩個人名字,那么夫妻雙方也是本著公平、平等的心態過日子的。其實這樣好處多多,比如銀行批貸額度高、審批快,銀行更愿意把錢借給你們。婚后房產證寫一個人和二個人區別:1、依婚姻法規定:婚后財產屬于夫妻雙方,你們這個房子應屬于夫妻共有,寫誰的名字都行。2、寫上兩個人的名字是對你們雙方權利的明確,利于以后此財產的處理(比如買賣)。發生法律糾紛時更加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3、如果被一方私下處置的話(理論上需要你出委托書,否則不能過戶。)你可以像法院申請撤銷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的合約,當然善意第三人除外(這個善意的認定是個技術活。)婚后財產 [1] 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如果沒有婚后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第一:法律規定1.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2.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二:《婚姻法》解釋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二)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以上幾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于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加上名之后就屬于夫妻共有房產。婚后加女方名字在房產證上,肯定是有用的;因為只要加上名字,就是有了供有房產權。因為在房產證上有名字,就有了房產權(婚后房產除外),房產就是屬供有產權的。如果是婚前房產證,在房產證沒有名字,就是沒有產權的。所以婚后加女方名字在房產證上,肯定就是有用的。如果你再想將房產賣掉、抵押貸款,就需要女方的同意,才能賣了。
請描述清楚:
1、房產所在的城市;
2、是否還有貸款沒結清等其他限制情況;沒抵押、查封等產權限制的情況下,是可以去名字了;夫妻雙方一起,帶產權證、身份證、離婚協議去房管局辦理手續即可;每個城市可能會有差異,建議先致電當地房管局咨詢一下;
女方如果出了錢,就應該把她的名寫在房本上,或者憑意愿。
買房的錢是誰的,就去寫誰的名字,這也是避免以后,在婚姻中也許會發生,讓我們難以想像和難以預料到的事情,我們相信愛情,相信婚姻是美好的,但是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我們不得不加以防范,我們務必在婚姻中,要把握好自己,做最好的打算,同時也要做最壞的打算,因為你永遠不會,也絕對不會知道,對方會想些什么?愛自己,保護好自己的利益,你才立于不敗之地。
人心險惡,我們不得不在婚姻中加以防范,我們每一個人,面對著這個社會,所處的環境不同,加之社會一些案例,促使我們每一個人,對某一件事情,有著不同的觀點和看法,這是需要我們彼此理解,在我看來愛情是純潔的,婚姻也要保持純潔度,夫妻雙方沒有任何心機,沒有任何私欲,彼此坦誠,相互關愛才有可能維護好婚姻,相反處處的玩心機,拿婚姻當跳板,來索取和達到自己的目的,那婚姻絕對是不道德的婚姻。
是誰的錢就寫誰的名字,這是毫無顧忌的原則性問題,因為我們是普通的百性,省吃儉用來之不易的錢,如若對方理解,也并不影響婚姻感情,你遇上一個知節打理的,人品又好的另一半,不會對你在房子事上,或是在其它任何事情上,都不會為難于你,相反在買房子寫誰的名字的問題上,如若出現分岐和爭執,我建議你毫不猶豫的,去和對方提出分手,寧可不結婚,也不要跟有心計的人去結婚,因為路還長,彼此還要走下去。
作者:圣女仕途輝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