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_違反憲法的制裁與普通法律一樣嗎?
特邀律師
這個人的為人為事,不對他進行嚴勵的法律制裁,難以向河南近億人一個公平公正的交待。
如果他是執行公務,誰派他出去的?該單位也要負連帶責任。如果是個人行為,將由其所帶來的各種經濟損失全部算清楚,讓他賠償。既然有錢燒得他在國內盛不下了,非跑到國外去兜風涼快去。好說,讓他明白你既然還是中國公民,請君入甕,讓他好好出點血,排排毒,清醒清醒。
有錢也不能任性。疫情發生至今,國家一方面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進行控制,另一方面工廠停工,學生停課,交通停運,國民經濟各行各業停止運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成天文數字。
國內防疫形勢剛剛好轉,他竟冒天下之大不韙從疫情嚴重的歐洲國家飛回國內,并將病毒帶了回來。究竟他想干什么?
目前國家出于人道主義對他施以救助措施,但處罰必須從快從重從嚴,對壞人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犯罪。懲除一人,以一警百,愿天下人引以為戒。個人的自由必須服從于國家和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2020/03/13)
紙上談兵,毫無用處,重要的是無人執法,法律成擺設,不然的話馬云早被法律制裁啦(996),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喊喊口號罷了
不判天理不容
(首)道德與法律都是人的行為規范,其中被人大、人大常委會列入法律條文,并制定了違反條文的強制懲治措施的,就成了法律。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違法者(或違約者)依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懲罰措施。
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確定并實施的,對民事違法者或應該承擔責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依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給予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刑事制裁或稱刑罰,它是人民法院對于犯罪行為者根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實施的懲罰措施。
行政制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所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根據行政違法的社會危害程度、實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勞動教養三種。
違憲制裁是對違憲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罷免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違憲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權威的法律制裁。
所謂大義滅親是指為了維護公理正義,對犯罪的親屬不徇私情,使其接受應得的法律制裁的行為。大義滅親是國家的統治者在面對危害國家秩序以及社會秩序時,對犯罪行為人家屬的一種積極檢舉揭發犯罪行為事實倡導與鼓勵。
歷史的最著名的大義滅親的例子是西漢時期的王莽。王獲是王莽的兒子,王莽為了樹立自己法不容情,公正無私的形象,同時收買人心,其子王獲不慎打死了一個奴仆,王莽不將其子送官府審判,而是借此事大做文章,在眾人面前大義滅親,逼迫兒子王獲在眾人面前自殺身亡。
那么,當家庭中一人犯法,其他親屬到底有沒有檢舉揭發的義務呢?先看我國歷史上的法律規定。
“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對于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種親屬之間隱匿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原則,來源于孔子宣揚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倫理思想,也是孔子“親親相隱”的倫理觀念在法律中的直接體現。到漢宣帝時該原則進一步在法律中細定, 但凡遇謀反、謀大逆等直接危害統治的重大犯罪, 則引儒學另一觀點“大義滅親”為據, 而不再適用“親親得相首匿”。從此,我國歷史上歷朝歷代一直沿用下來。
我國的1979年公布《刑事訴訟法》曾規定有大義滅親的條款,規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指證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后來修改為: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但近親屬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為何要廢除大義滅親的條款呢。原因是大義滅親不符合人性人倫,鼓勵了親人家人相互揭發,破壞惡化了家庭關系,而家庭是社會穩定細胞,為了破案規定家人必須揭發作證,去危害社會更大的秩序,容易形成了社會人人自危局面,得不償失,同時也不符合世界歷史上其他國家刑事訴訟潮流。當然,如果說家人中有人犯罪,其親屬自愿檢舉揭發,幫助司法機關破案,法律則不禁止。不過我估計這類人現在這么做可能會受到大家的唾棄蔑視!
叫通奸,現在不在法律嚴懲的范圍內了,也不該走回頭路去重新寫入法律!
至于廣州茂名電白一被“浸豬籠”的男子就是屬于這類問題的事情,到底該不該這樣被民間私下處置?法律又不管,民間又沒合適的、明確的處理范圍與方式,這讓人不解。也確實如此讓人不解:破壞別人家庭也相當于破壞社會基本單位的穩定,應當有明確的界定!
我覺得,法律既然放寬了一頭也就應該相應地放寬另一頭:民間自行處理的范圍應該在不直接傷人性命或至重殘為準,方式自行決定。
法律要大膽地放權于民間,恢復部分的鄉規民俗的約束權。有些東西從落實道德水準方面比法律更有效些,有些操作與會承擔什么樣的后果深藏在民間輿論與良知之中。廣州茂名這次“浸豬籠”事件,只要沒至那斯于死地,也就不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了!
法律、道德相輔相成,也必須進步。所謂的進步就是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做好引導而不是準備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