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裁是法律存在的依據_一切違反法律的事,都要受嚴什么的制裁?
特邀律師
12月21日,勞榮枝案在南昌開庭。勞榮枝否認自己是與法子英合謀,并且稱自己遭到法子英脅迫,墮胎兩次,墮胎當天還遭到法子英侵犯。
很多人不相信勞榮枝所言,認為勞榮枝在說謊,竟然把自己描述成受害者。也有人認為勞榮枝所言可信度很高。
不信的人,有的說,為什么當時法子英已經被抓,那時候勞榮枝沒必要擔心了,為什么還逃走?還有法子英為什么在知道勞榮枝逃走后,開心的笑了。他們事先約定好了,法子英為什么要拖延時間?
這些的確有時候令人很迷惑,但是,似乎并不能拿出證據證實就是怎么回事。
勞榮枝當時逃走,可能是因為害怕?法子英微笑,是因為對抗警察在哪方面勝利了?法子英拖延時間也是因此?也許勞榮枝逃走就是法子英故意的?原因是害怕與勞榮枝對峙,到時候什么都被說出來,沒等死就沒臉見人了?而且法子英或許還認為自己終于幫了勞榮枝一回,最終自己幫著勞榮枝逃命了,自己對得起勞榮枝了。這當然也沒法具體知道是不是這樣。
但是,這么一分析,就沒法依據這些定罪。除非有確鑿的證據。
錯誤。
一,大部分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便違法,也不存在什么“制裁”的問題,只是雙方打官司法律會保護誰的利益而已,比如一方違反合同法,另一方可以到法院告他,請求賠償損失等,法院支持請求,但不是制裁;
二,刑事案件中,基本上可以這么說,但是有例外,比如情節顯著輕微,行為人不到受制裁年齡等等;
三,有些違法行為是不告不理的;等等。總的來說這句話說的非常不嚴謹。
理論上講制定法律的初心是要保護人們不受傷害和萬一受到傷害后能夠得到補償。但是現實法律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已受傷害的得不到保護,反而受到了法律判決不公的二次傷害。這顯然不是制定法律的初心,問題在于很多司法人員不但自身不敬畏法律,反而把法律變成了自己能掌握于手中的謀利"商品",待價而沽,誰"出價"高,誰就可以收買。因此,理論和現實是不一致的,這個提問只問了理論問題,卻不涉及現實問題,脫離現實的理論是沒有很高的價值的。
在民主自由主導的國家,法律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存在;而在獨裁專制國家,法律成為獨裁者統治的工具,成為維護專制社會穩定的工具。此時,法律淪落為維護專制獨裁者欺壓人民的工具。
人類文明的發展必然是由封建獨裁統治向民主自由的普世價值過渡。人類的文明之光會照亮世界的每一個角落,會照進每一個人的心中,民主政治是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潮流,任何人不能阻擋它發展的腳步。平等自由是人類追求的最高價值之一,也是必然會達到的目的之一。
法律的最高價值是為民主自由,為平等正義保駕護航,只有被最廣大人民群眾認可的法律,為最廣大人民群眾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律才是良法。良法才是法,惡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不是人民心中的法律。
我們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在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人民奉行“憲法至上、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法律的功能就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法律是正義的代表,是人民心中的行為準則。只有我們每個人都秉承法律至上原則,才能建成偉大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