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超過多長時間_失蹤多長時間才能確定死亡?
特邀律師
人失蹤多少時間,法律都不會規定為死亡的,只是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民事責任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以申請宣告其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如果宣告失蹤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是宣告死亡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四年。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 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