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行為_什么是違反黨的生活紀律的行為?
特邀律師
第一百四十三條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侮辱、誹謗他人的; (二)對他人進行毆打、體罰、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的。 根據上述條款可知,該單位的局長和副局長屬于《條例》第143條第2款中描述的“對他人進行毆打”情形而非第174條。適用時主要考慮的是情節而非后果。如果造成了嚴重后果則應適用《刑法》了。
在生活中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
1、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
2、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
3、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5、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 法條鏈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1、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2、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3、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包括:1、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2、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3、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4、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5、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6、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擴展資料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有以上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黨內處以紀律處罰:1、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2、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3、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4、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