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實行什么方針_當未成年人傷害未成年人該保護誰?
特邀律師
對觸犯刑律的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刑罰,以教育為主;對觸犯刑律的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減輕或免除處罰,以教育為主;對觸犯刑律的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判罰。
這是個有意義的問題。
我退休前,經常在辦案中遇到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問題。退休后,參加了關心下一代工作活動,也經常與未成年人打交道。
許多人肯定會不假思索的說,保護被傷害的未成年人啊。這話沒錯,但是還不夠、不準確。應該說既保護未成年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護有過錯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有人會對我的回答不滿意,認為是耍文字游戲,或者說是主次不分、是非不明。
我說的話是有法律依據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這部法律從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等方面詳細規定了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這里就說說司法保護。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司法機關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作出了許多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保護其合法權益,更有具有實際操作的規定。
在第五十四條中特別規定: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什么法律特別關注這個問題?
因為,青少年犯罪已經成為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尤其是在目前少子化家庭占多數的情況下,一個孩子犯罪,會牽涉到幾個家庭。未成年人犯罪,不僅僅是傷害了受害者,也傷害了自己,傷害了雙方家庭,更傷害了社會。
從某個角度來說,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界更要注意保護未成年犯罪后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這些年來,國家、社會、學校、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中,已經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還不夠,還要引起廣大民眾的廣泛關注,需要全社會的力量,才能使下一代更加健康的成長,才能使我們的明天更有希望。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針,堅持教育為全,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于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懲罰,而在于教育。堅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懲罰只是輔助手段。即使必須依法給予適當懲罰時,也是主要為了教育。對于未成年人之所以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這是因為:一,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黨和人民對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毛主席曾說過,世界是我們的,也是我們的,但歸根結底是你的,你們青年人,好象早晨八九點鐘太陽,希望寄托在你們身上。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需要后繼有人,黨和國家不僅要培養大量的優秀人材,而且還專們制定巜未成年人保護法》,挽救那些失足青少年,這些都是為了國家后繼有人的需要。
二,末成年在心理和生理上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點。他們正處在青春發育期,許多方面都尚為成熟,缺乏辯別是非能力和自制能力,容易受外界影響,可塑性較大。促使末成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較復雜,如果教育適當,也能挽救過來。所以,要適應未成人心身發展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政策。
三,多年的司法實錢經驗表明,只有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才能更好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轉變過來,而主要依靠懲罰和打擊的辦法,不能收到良好效果,甚至常常會起相反作用。因為未成年人泄世不深,不曉利害,不計后果。
對末成年犯罪,根據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犯罪從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各個環節都作出了明文規定。除應實行上述方針和原則外,還應實行保密和分別看管原則。
保密原則要求。
在審判階段,辦案機關及新聞出版單位不得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審判階段,對于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分別看管的原則
分別看管的原則要求,公檢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時,必須將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別羈押,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的規定。同時,應當充分保障被羈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近親屬通信,會見的權利,對患病的應及時給予治療,并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實施犯罪行為人如果不滿14歲,或者雖然己滿14歲但不滿I6歲,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又不屬于殺人,放火,重傷,搶劫,慣竊或者其它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時,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實并需耍追究刑事責任,也不能立案。對于因不滿16歲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應當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強管教,必要時,也可以政府收容教養。
作為一個有法律知識的人,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大連13歲男孩性侵殺害10歲女孩結局你知道嗎?
“12歲男童弒母”案以及“13歲學生錘殺父母”案結局你知道嗎?
下面,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首先來講,中國現行法律沒有什么凌遲、剝皮,
最高的懲罰就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其實,現實中,如果一個正常的成年人,
您射殺15個人,和持槍射殺一個人,
基本上判決結果都是一樣:
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因為其中牽涉到很多法律概念:持槍罪、故意殺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而且持槍本來就是加重環節,可以說,鐵板釘釘的死刑立即執行了。
但是,前提是我前面說了前提
那就是正常的成年人!
因為判刑的前提是,你要能夠負擔刑事責任!
13歲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別說殺15人,殺150人都一樣,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別說死刑,坐牢都不可能,甚至連拘留都不行!
少管所也進不了,為什么?因為少管所也是少年犯,要滿14歲!
現在的辦法就是,送去工讀學校,或者社區感化教育,或者收容教育
通常流程都是這樣,很多弒母案甚至未滿14歲的奸殺案,
最終結果都差不多是這樣的!這結果很難接受,但就是事實!
收容三年,這樣做已經是頂格處罰,而且不是個例
你看看大連殺人男孩的拮據,13歲男孩奸殺10歲女孩,
最后結果也是被收容三年!
注意:收容并不是拘留或者關押,
收容只是政府進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種
強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你明白我的意思了吧?
最后:覺得這些惡毒的未成年,懲罰太輕的,點個贊吧,希望點多少贊,他們就少禍害這個世界多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