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主簽訂二手房合同有效嗎_非房主代簽的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嗎?
特邀律師
對的。 首先需要做的是要確認是否為第二購買人辦理了房屋登記,若已經辦理了房屋登記,房屋所有權就屬于第二買受人。 確認不動產多重買賣權利保護順位的總體原則是:首先,依據是否登記,已經登記的合同順位在先;其次,依據是否占有,已經占有的合同順位在先;再次,依據是否支付,已經支付的合同順位在先;最后,依據生效時間,生效在先的合同順位在先。 當然理論上有多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登記>合法占有>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第二種觀點:“先行主張權利說”;第三種觀點:“履行說”;第四種觀點:“交付說”;第五種觀點:由出賣人自行選擇買方。具體的理論分析就不一一介紹了。 個人是比較傾向于第一種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這個問題!
二手房的買賣,在簽定之前一定要看好是否是產權人,不管對方是不是做主的人,在最后簽定合同的時候,你都要跟產權人簽合同才生效的,要不然就是這套房子有進行公證,公證給他人的情況下,被公證人也有權進行簽定買賣合同的,這一點一定要看清楚,為自己以后買房少出不必要的糾紛問題的!
不一定非得房主親自簽署,如果你代你簽訂的人是你所委托或代你簽訂的人的表現使對方完全有理由相信委托人是經你受權所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像你之前知道有人代你簽訂合同,可能沒有表示,但在對方看來你知道了雖未簽發委托書但默認該行為合法性,這種合同簽訂下來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非本人簽名,需要分三種情況來判斷合同的效力:
第一種: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代為簽署合同,應為有效。
第二種: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他人以當事人本人名義簽署的合同,經過當事人事后追認(即事后認可,包括以書面方式認可或以履行合同內容等實際行為方式認可),那么合同對于當事人有效。
第三種:他人未經當事人事前同意,又未經過事后追認的,即從始至終均不是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的合同,對于當事人本人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