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二次開庭對誰有利_仲裁第二次開庭聯系不到申請人怎么辦?
特邀律師
這個好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接到通知拒不到場,視為對其民事權利的放棄,直接按撤回仲裁處理即可。
既然都已經仲裁過了,剩下的就是執行勞動仲裁的判決,至于交接不交接都是小事情了,根據我的經驗,只要不涉及到人財物等重大問題,已經沒有交接的必要,如果能夠按照人力資源部門規定的離職程序走一圈,肯定更加完美。
勞動仲裁以后,很多人實際上在勞動仲裁之前,就已經離開了公司,雙方見面基本上都是在勞動仲裁庭,仲裁結束以后,即使公司同意你繼續上班,可能你自己也不好意繼續到公司上班了,而且很多人仲裁以后,都不愿意再到公司,對于一般的員工其實交接不交接已經沒有實質意義,除非是那種倉庫保管,公司出納、會計等以外,實際其他的人都沒有交接的必要。
按照我們公司的常規,對于那些通過仲裁獲得公司補償,或是主張其他權益獲得勝訴的人,基本上都不再去公司,關于賠償金或是其他社保補繳等方面的事情,基本上都是通過電話或是微信與公司指定的部門或是人員進行交流,工資結算等,現在都是由人力資源部門核算以后,到下個月發工資時一并打到員工原來的工資卡,或是員工指定的工資卡上,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尷尬,我不建議再到單位辦理什么交接,不辦理交接也不會有什么后果,除非用人單位點名非要你去當面的辦理交接的事項,才會去辦理交接。
綜上所述,在職場中雖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有很多矛盾,但也是合作關系,少則一年,多則十幾年,有矛盾但也有感情。之所以要走上對簿公堂的道路,主要還是雙方對于很多法律法規問題的認識不統一,通過仲裁其實并不是激化矛盾的手段,而是彌合雙方分歧的措施,不管在勞動仲裁中是贏了還是輸了,只要自己覺得是公平公正的,我想這就是雙贏的結果,至少通過仲裁活動,提升了自己的維權意識,也是一堂法制培訓課。
國家應該主動執法,規范企業行為,不要員工一個一個的去維權,太沒效果了!
一般是七天,放夠一個星期,但如果雙方都準備好了,并且仲裁庭也在一個星期后沒有案子,就可以開庭繼續審理。如果只是涉及到中午或下午下班這個問題,一般就是上班繼續,如果是涉及到別地開證明的話,視距離的長短而定,一般就是一個星期。
在仲裁部門調解失敗后,應該及時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還是開庭對自己有利,要看你的案件的基本情況、證據、請求及公司的態度
1.如果,你是因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而離職的,你想要經濟賠償金,公司調解只愿給你經濟補償金。
建議:趕緊調解拿錢即可。
原因: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而離職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使開庭,公司未足額發工資仲裁員也不會支持賠償金的,不如早些拿錢落袋心安
2.如果,你是被公司辭退的,且有證據證明,而公司調解的時候只愿給經濟補償金。
建議:還是開庭讓仲裁員判吧
原因:法律規定,公司違法辭退,需要支付二倍的補償金,也就是賠償金。
現在公司只給經濟補償金,那不能調解呀
還有很多情形,不能一一在這都說出來
總結一句話,開庭還是調解,根據自身情況及證據綜合衡量后再做決定
附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