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約定管轄有效嗎_勞動爭議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特邀律師
我是廣東某空調公司在安徽區域的銷售經理,我的實際工作地點在合肥,但勞動合同約定勞動爭議管轄在公司所在 地中山市。請問律師:如果我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只能在單位所在地仲裁嗎?
答:這位勞動者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也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當兩者分別向兩地仲裁委申請仲裁時,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爭議仲裁委管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未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約定管轄,因此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于約定管轄的約定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因此這位觀眾可以在合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不可以,仲裁有管轄權,在工作地發生事故應該在對該區域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很有可能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對于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解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勞動仲裁或者起訴,那么可以進行約定管轄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是不適用約定管轄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在訴訟階段,司法解釋也對勞動爭議的管轄法院作了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明確,“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適用原則指引下,在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確定時,應遵循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專門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不可以,沒有為什么,空口無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爭議管轄的法院,但是約定是有范圍要求的,只能在以下幾個法院進行選擇: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
無效,勞動爭議不能約定管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由法律規定,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雙方約定由上述一地的仲裁委管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為無效。
所以只要雙方在約定該條款時是真實的意思表示,那么雙方就要受該條約約束。
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