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現場執法的基本要求_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工作規范?
特邀律師
這個分情況哈,如果蜀黍或者警花小姐姐在日常執行勤務,你只是單純想記錄一下他們英武的容顏或者颯爽的英姿,只要不影響他們正常執勤,請隨意。
如果蜀黍們在辦案,這時你可能會看到一條黃白相間的帶子,對,就是傳說中的警戒線,那么請注意,千萬不要越過警戒線拍攝。當然,如果你沒看到這條線,那即使拍也盡量保持距離,不要影響蜀黍們正常工作,畢竟蜀黍們的主業不是C位出道,而是認真辦案。
此外,蜀黍們如果辦理的是涉密或者涉及他人隱私、未成年人等案件時,就真的不能拍啦,這時你除了能看見警戒線,還可能看到圍欄、警示牌等神器,也許還會聽到蜀黍低沉的聲音喊話,告知大家不要拍攝或者拍攝了也請及時自行刪除、不要傳播等等提示,那么乖,聽蜀黍的話,沒錯的!
最后的最后,萬一你就是被執法的對象,出于保護個人權利的監督,當然也可以拍攝,但是千萬不要借此阻礙執法哦,阻礙執法的后果可是很嚴重的。另,蜀黍們胸前都戴著一個“黑匣子”——執法記錄儀,執法過程中全程開啟,就算你沒拍,蜀黍自己也會拍的,保證更專業!
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范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活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是指公安機關利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視音頻同步記錄,并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單警執法記錄儀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自動傳輸、存儲、管理等設備。
第四條 對于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一)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后處警;
(二)當場盤問、檢查;
(三)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第五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負責本部門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以及有關設備、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活動進行督察;法制部門負責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范圍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管理、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警務保障部門負責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配備、維護升級和使用培訓;科信部門負責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
第二章 記 錄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是公安工作的根本目標,也是和諧社會對公安機關的具體要求.為了深化落實"執法為民"思想,公安執法工作的目標應與人民群眾的實際期望相吻合;要不斷變革和創新公安執法方式和執法手段,努力提高公安執法效率和水平.
警察執法時,居民有權向警察要求出示證件,作為公民,我們有權讓警察出示證件,但同時,我們也有義務去配合警察的執法。當質疑警察的執法資格時,我們可以撥打110報警查詢。但是,如果明知警察的身份還惡意妨礙警察執法公務時,那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警察著便裝執法時,必須將警官證帶在身上,以備隨時出示;著制式警服開制式警車執法,可不出示警官證,當事人懷疑警察身份的,可根據民警的警號撥打110報警查詢。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第三十四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十八條: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第二十三條: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并主動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百度百科-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如果是民主國家警察在執法的過程中,一開始都是會自己先亮出證件,并說我是某某警察,現開始對你的犯錯進行查詢,請你配合,而且百姓也是有權力查看確認,他的證件的,
這個問題爭論很長時間了,《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執法時必須出示證件,而《人民警察法》則規定,開制式警車,穿警服戴警帽執法時,已經明確表明了人民警察身份,無需專門出示證件。
從理論上講,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既然《行政處罰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人民警察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顯然,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但是,《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行政處罰法》是普通法,按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該是《人民警察法》效力高于《行政處罰法》。顯然,在執法時是否出示證件這個問題上,《人民警察法》的效力高還是《行政處罰法》效力高,并無定論。這樣的話交警執法時用不用出示證件,從法律規定上就有明顯的分歧。
此外,交警又不同于普通的執法者。他們執法時,一般都是開制式警車,穿警服戴警帽,佩戴警號,并且兩人以上的。他們執法時的環境往往比較危急(例如緊急疏通交通,或者處理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頻繁出示執法證件很可能會影響到工作,并且這種場合,警察的真偽身份不難甄別,因此這時不出示執法證件反而會提高效率,方便更好地處理事故。所以,在類似這種場合,對交警不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應給與理解。另外,這種搶險救急的場合,貌似假警察也不會來,計較警察的真假沒多大意義。因此,人民警察法規定這種場合無需出示證件并不是沒有道理。
哪些場合會出現假警察,需要看證件識別真偽呢?
1.警容不整的情況下。例如,半身警服半身便服,穿過時的警服,不合季節的警服,或者歪戴帽子,袒胸露臂,剃光頭有紋身等;
2.牽扯錢財的情況。例如要求現場繳納現金,現場沒收并非違禁品的物品,要求免交服務費用,要求當事人支付好處費,隨意索要財物等;
3.不該出現警察的場合。例如穿警服喝酒k歌打麻將打群架。
4.單獨出現執行公務的警察。警察公務一般至少兩人行動。
5.言行舉止不像真警察的場合。例如,出言不遜,舉止輕浮,配帶武器警械過于隨意,或者開的車沒有牌照和檢驗標志。
因此,對于這個問題,現行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沖突。要解決這個問題,一個途徑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相應的解釋對這一問題進行規范,另一個途徑是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權限內對上述法律進行修改。
另外,對于警察執法是否出示證件,公安部曾經做過解釋。但是從法理上分析,公安部無權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進行解釋,除非得到授權。
附錄:
相關法律條文摘錄
《行政處罰法》第34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人民警察法》第9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第一款后段: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34條:交通警察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立法法》第92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立法法》第45條 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公通字〔2010〕9號 2010年1月27日)第六條第二段規定: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