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是否包含物業合同_購房合同怎么辦?
特邀律師
當然合法。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商必須要在樓盤開售之前選聘前期物業公司。否則不能辦理預售證。
可見這是國家政策,而不是開發商私下決定的。
購房合同中已將前期物業管理內容納入其中,另外簽訂一個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為了更詳細的告知細節,而不是征求你的同意。
買房協議怎如下辦理:
1、房屋的基本情況要明確約定房屋的和主體結構、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和房型。
2、房屋所在項目基本情況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各項目,包括物業方面。
3、寫明付款方式及期限。
4、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解決辦法。
5、違約責任和違約。
6、爭議解決方式合同中好約定好爭議的解決方式。
個人認為,物業協議不能作為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首先,購房合同的簽訂主體要明確,即購房合同是買賣雙方關于房屋買賣的法律關系,是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房屋交易關系,購房合同的權利義務也是約束雙方的,而物業協議是指在交房之后,由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簽訂的關于小區各種物業管理服務的法律關系,很顯然兩種合同是不同的簽訂主體也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所以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物業協議不能影響購房合同。
謝邀!題主購房合同是與開發商簽的約,與物業只是物業服務合同,二個不同合同不能混為一談。我認為合約中暖氣房應指室內有暖氣設施(如室內暖氣包、暖氣管道等。并非一定要給你通氣,開通暖氣應另外與供暖單位再購買簽約。物業服務并不包括給你供暖。
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簽訂的物業合同對業主有效嗎?有什么法律依據?
對業主有效。
理由、法律依據闡述如下:
一、理由
開發商選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客觀原因是,開發商開發的樓盤在銷售時,絕大多數樓盤沒有完工移交給業主,開發商為了房屋移交后的管理,確保小區業主正常生活,就需要確定一個前期的物業服務企業。
如果沒有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服務,小區移交后,由于入住人口數量的不足,還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因此,日常居住人員的生活、新房裝修、設備設施故障維護、小區安全等就沒有人管理,會變得一塌糊涂。
我想你買了房子,愿意這樣嗎?
二、法律依據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3)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4)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2020年頒布的在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對物業服務合同涉及的建設單位依法選擇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所述,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但沒有重新選定或者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開發商依法確定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效力。
早在2005前之前,買房的時候只簽訂《購房合同》,2010年前后大部分房企在賣房時,要求購房者同時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為啥呢?在購房時沒簽物管合同,在業主收樓時候,業主要和物業公司簽訂物管合同,很多業主對物業收費條款不認可,導致在收樓時產生很多糾紛,影響樓盤聲譽,所以開發商為了減少以后可能的糾紛,在業主購房時同時簽物管合同,實踐中就是這樣操作的,沒什么不合理。購房人若認為物管合同不合理,可以不買這個樓盤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