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與自訴案件的區別_自訴和公訴的區別是什么?
特邀律師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包括:
1、刑法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257條第一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260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自訴案件不是同一個概念。重婚案并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自訴案件除了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外,還包括: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有:
刑法234的輕傷案、245的非法侵入住宅案、252的侵犯通信自由案、258的重婚案、261的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以及刑法4、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問題意見
簡單點說,自訴就是刑事案件,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訴,公訴就是刑事案件,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訴,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是起訴主體不同。
展開來說,自訴與公訴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發起主體不同。自訴的發起主體系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公訴的發起主體系國家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2.內容和范圍不同。自訴案件只有三大類:(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例如虐待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侮辱罪和誹謗罪(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訴案件范圍包括除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所有的刑事案件。
3.地位和權力(利)不同。自訴案件自訴人沒有檢察官在公訴中之優越地位。自訴人并未擁有檢察官的許多權力,如偵查權、指揮調度司法警察權、訊問被告權以及實施各種刑事強制措施的權力。
根據法律知識,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一個類型,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只有四個罪名,即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這四個,其中,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范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自訴案件除了以上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識產權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遺棄案,已經侵害公民人身與財產權利法定刑為3年以下的各種犯罪。 故意傷害輕傷,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自訴。 此外,被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類案件也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但是和前兩種有一些區別,比如說不能適用調解和和解結案,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
區別在于前者是在公安或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公民自己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責任。而后者則是必須公民自己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可以要求公安或檢察院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后者包括5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