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辦_土地年限到期后房子怎么辦?
特邀律師
如果國家沒有其他規劃,只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
不再糾結土地年限,100m襯交約1560元即可續期,不動產登記正式生效了!不再糾結70年產權還是40
年產權,關于補交年限問題:物權法已生效,該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受保護權。
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期,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
《城市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
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就是100m的房子只需要補費1560元。
現在不用糾結40年、50年和70年的產品,商業產權
產權到期后兩種結果!
1、如果國家沒有其他規劃,業主只需續交土地出讓金即可
繼續使用;
2、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補償,是住宅的3倍!
土地年限到期后,按照現有的土地法規,可以續交土地費用,繼續使用。
住宅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那天開始計算。 假設開發商是2000年交的土地出讓金,業主2010年出售該房,那么該房產還剩60年使用權。 房改房:由于房改房建設時,未曾繳納土地出讓金,因此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房改房的使用年限,一般以房產證的發證日期或測繪表的測繪日期為起始時間,用70年減去已發生的年限,就是剩余的產權年限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1,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您應當提前一年向國土資源局申請繼續使用,經批準后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房子還是自己的。
2,《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法律沒有對費用的交納作出規定。
3,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批準準于續期的可以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相應土地登記手續。
4,到目前為止,國家尚未明確規定土地延期地價計算方式。
房屋不存在使用年限的概念,而是房屋所占的土地存在使用年限的問題,到期后在政府批準的前提下,作為業主可以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使用土地。
房屋是你的私人財產,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是國家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
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周期,最短也得1-2你年,到你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70年后,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你的房屋進行補償。當然你也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享有土地使用權。
產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依據物權法,不動產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有兩種處理方式:1.居住用地的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2.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的使用權到期后不能自動續期,需要在到期前90日向政府申請續期,若或批準,則需要重新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如果是屬于住宅類的,一般的使用年限是70年。
但是房屋是屬于商業或者其他的話,一般的使用年限是40-50年之間。
這個到期后,是需要交一定的費用,才能繼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