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后多少天內申請以物抵債_變賣失敗后,以物抵債怎樣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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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兩次流拍后,可以按流拍價變賣。如果沒有其他人報名,債權人(執行申請人)可以按照變賣價格接收被拍賣標的,以抵頂部分或全部應執行款。但執行申請人應向法院書面
法院執行兩次流拍后,可以按流拍價變賣。如果沒有其他人報名,債權人(執行申請人)可以按照變賣價格接收被拍賣標的,以抵頂部分或全部應執行款。但執行申請人應向法院書面申請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手續,變更產權登記。如果接收執行標的后不及時過戶,一旦發生被其他法院對被執行人查封或執行情況,很可能會造成損失。如果不具備 過戶條件,可以要求法院下達執行裁定,并將執行信息用報紙公告。
民間借貸的以物抵債協議何時生效?
我個人認為:是主合同與附加合同的關系,為了保證主合同即借款債權一方交易安全的擔保性協議。以及諾成性和實踐的結合。
1,主合同,借貸合同合法有效,擔保合同就有效。
2,根據自治原則,借貸合同是如何約定在什么條件和時間生效。
3,前者主合同中約定擔保方式是諾成性合同,后者以物抵債是實踐性合同。
總之,當借款合同中雙方簽字捺印生效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債務人不能依約履行還款義務之時,以"物"抵"債"的協議就開始生效。
1、房屋屬于不動產,第三次流拍且不申請執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債的,法院應變賣,仍不成且仍不接受抵債的,法院可解除查封、凍結,將房屋退還被執行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對于查封的物品,最直接的辦法就是進行評估拍賣,但是也可能遇到流拍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將案件得以執行,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征得當事人雙方意見,在同意的情況下,也可采取“以物抵債”的辦法,但是對于物品的價格不是由誰說了算是,要由評估師進行估價,對價格要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在雙方當事人對價格無異議情況下,可辦理“以物抵債”,使該執行案件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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