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關系_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能否并存?
特邀律師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行政處罰是違規,刑事處罰是違法犯罪,所以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不能并存。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定義在百度詞條內應該可以搜到,這里不作贅述。簡而言之,行政處罰是行政法范疇的一種法律制裁,刑事處罰則是刑事司法范疇的一種法律制裁,二者是兩種不同法律部門中的專有名,其內涵和外延不存在重疊。兩者都是對違反國家法規制度的一種制裁形式,都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都可以財產罰,但兩者之間也存在很多差異,但顯而易見的是兩種制裁后果截然不同。刑事處罰對責任人的懲戒較之行政處罰更為嚴厲和徹底,是一種可以長時間剝奪他人自由甚至生命的制裁。行政處罰則較之輕微很多。
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可以并處。
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88號令)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六)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
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七)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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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簡單,行政、刑事處罰是“公家”行為,“公家”只負責“辦人”或“罰款”。罰款是交“國庫”的。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而產生的其他經濟問題不屬于“公權力”處理的范圍,屬于“私權力”,比如賠償、補償。而“私權力”必須要自己“主張(提出、起訴、取證)”。
所以遇到符合法律規定能自己能“擺平”的(依法能調解、和解的)事可以“混合”處理。否則,即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調解、和解的,必須先“人身罰(拘留、逮捕、判刑)”,相關的經濟賠償問題要自己通過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即“民不告、官不究”)的方法解決。
說的很簡單,做起來也有點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