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世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房產嗎_父母在世可繼承房產嗎?
特邀律師
不能。父母去世之前一般不能繼承房產,繼承的開始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的開始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您好!
這個問題比較大。談談個人的觀點:
繼承權和贍養義務是兩回事兒,一個是法律范疇,一個是道德范疇。二者的交匯點,是最終贍養多少、對繼承份額的多少產生影響。
人們似乎都認同“ 贍養多的應該多繼承”的共識,但是,這僅僅是理論上的、或者說主觀成分更大,現實中的操作性不強。原因有兩個:一個是“贍養”的多少如何界定?一個是贍養多的可以適當多分,這個“適當”的程度怎么判定?
結合題主問題,從如下幾個方面說說個人的看法:
男女平等
首先的基本態度是:繼承權不能因兒女的性別有所差異。
“重男輕女”的思想現在還在某些老年人心目中存在,因為性別上的差異,所造成的繼承份額的多少,個人認為不可取。
如何看待老人的財產?
很多家庭,因為老人對待子女的態度不同,導致孩子們對財產分配上產生了意見。這里的核心問題是“公平性”的心理問題。這里我們探討兩個問題:
1.老人自己打拼得到的財產,對于子女來講算什么?
個人的觀點是:老人通過自己努力獲得的財產,跟子女沒有一點關系。
子女得到老人的財產,完全是屬于“白得”。沒有理由規定老人的財產必須要給到子女,從繼承法的角度,也只是確定了一下老人遺產的歸屬人而已。
既然是“白得”,從人性角度,人就開始有這種心理:再看問題的角度,就已經不是白白得到這件事兒,而是把注意力開始集中在能白得多少了,所以,就產生糾紛、產生爭議、產生不公平感。
2.如何看待老人的“不公平”態度?
很多家庭老年人確實有“偏心”,對待子女不公,這在現實中普遍存在。
個人的觀點是:子女做到自己問心無愧,就夠了。
這里絕對不能脫離實際武斷的說“你不孝順老人就不對!你就得孝順老人!你不這么做就是愧對……”。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特點,別把態度強加給別人。
老人心理有秤,子女也一樣。無論老人對待子女的態度如何,對老人付出的選擇權在子女個人:只要做到自己問心無愧,不要因為沒做什么、或者多了什么,到時候后悔,到時候愧疚。
說的更直白點:愿意多做就多做,不愿意做就別做,只要自己不后悔就行。
當然,我還是希望子女們能盡心盡力贍養老人,在中國幾千年傳統文化中一直倡導的是“家”文化,我認為是對的,有它存在的必然道理。
付出與回報的公平性
回到題主的核心問題:“有些兒女以平等享有繼承權為由,不滿父母健在時對財產的自由支配,并以此推脫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個人的觀點是:
(1)子女的付出(贍養義務)與回報(得到繼承權、多分得財產)之間,不具有必然聯系。
(2)老人自己的選擇,是好是壞,結果只能自己承擔,怨不得別人。
盡贍養義務多的子女,是美德,但是建議保留好證據證明。只有做到”不讓雷鋒吃虧“,才是對孝敬最大的尊重!如果因為贍養問題導致家庭糾紛,還是會更加傾向于盡贍養義務多的子女,這些證據就變得非常重要。
對于老人來講,如果自己的選擇錯誤,錯不在別人,只能由自己承擔。舉個極端例子:兒子不孝順,把房子全給兒子;對女兒看不上眼,卻要女兒來伺候。換位思考一下,結論不言而喻。
最后再說說繼承權的問題
僅就題主中提到的點說明一下:
父母健在,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也就不存在繼承權的問題。繼承僅僅發生在老人過世之后,相應的,過世之后遺留下來財產,才會涉及到遺產的繼承權。
小結
這是一個涉及面比較大的問題。簡單總結一下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和探討:
作為老人,對待子女的態度,決定權在于老人。當然,結果的好壞,自己來承擔。
對于兒女,贍養父母是義務,更是美德。一旦自己做出了選擇,心安理得即可。
不存在絕對公平,不強調不計回報的付出,更不贊成不付出就想得到回報的態度。
謝謝邀請,樓主提的是,現在父親去世了,父親在世的時候子女承受的房產是否屬于遺產的這個問題,必須依法來回答,才能有一個圓滿的結果。
如果說父親在世的時候,憑老人的愿望,生前愿意將自己房產權屬轉移給任意一位子女,只要這位子女愿意接受,依法就把這種房產轉移歸屬權看成是;父親無償贈予給子女的財產,是合法的贈送行為,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說受贈者愿意接受,并且在房產證上已經進行了更名,在實質上已經完成了房產的確權,那么這位子女就對該房產擁有了完全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父親去世,就不能把它當做遺產來處里了。
如果說受贈者愿意接受,但是沒有把房產過戶到本人的名下。如今父親去世,因為死無對證,也沒有協議經過公證, 就屬于自動放棄接受房產。在法律上房產的權屬還是屬于父親的,就可以當做父親的遺產。依據繼承法,按照繼承人順序進行平等繼承。
不能。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是對死者遺留的個人財產的繼承。父母健在,不能以繼承的方式將其房產過戶給子女。父母可以以贈與或轉讓的形式處分個人財產。《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您好!不一定。首先題主需要分清楚“戶主”、“兒子”和“繼承人”三個身份之間是沒有必然關系的,所以并不一定“是戶主,就是繼承人。”或者“是兒子,就是繼承人。”接下來,就會按照兩個階段來判斷,題主在房產中有無份額。
第一,手中的遺囑是否有效?
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如果留有多份遺囑,那么以最后一份有效;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么則以公證遺囑為準。
(2)遺囑的的有效性:
如果是公證遺囑,那基本判斷遺囑是有效的。雖然有公證遺囑被判無效的先例,但畢竟是小概率事件,再次不做過多的討論。
如果不是公證遺囑,那么則需要從以下方面進行論證:
是否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自書遺囑。要求全文自行書寫,文末簽名,并標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其中,代書人和見證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必須與遺囑人、繼承人沒有利害關系。
是否符合遺囑的實質:
遺囑必須是本人的真實意思,沒有受其他任何人的欺騙脅迫。
遺囑人必須要有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處分的必須是個人合法財產。
- 遺囑沒有被篡改、損毀。
如果上述兩個問題均符合,那就必須按照遺囑執行了。如果您父親遺囑中指定的房產受益人包括您的話,您就可以繼承房屋了。
如果遺囑是無效的,那么就要按照法定繼承執行。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父親的房產將由在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平分。題主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可以繼承房產的。
第二,如果遺囑是有效的,但題主卻沒有在房產受益人中,是否題主完全沒有份額呢?還有一種特殊情況:
確認父親在房產中的份額,并不是房本上只有父親的名字,就是100%擁有產權。如果房產是在父親和母親婚姻存續期間所得;或者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齡購買的房改房。那么基本可以默認為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父親在房產中的份額僅有50%,所以父親遺囑所能處置的房產也僅有50%。剩下的50%是母親的份額,至于母親的份額中,題主能繼承多少,則按照第一部分進行判斷。
希望答案能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