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扣押物品的規定_行政扣押的法律依據?
特邀律師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1、第九十一條 對下列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留的車輛、機動車駕駛證;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二)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
對具有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但是,與案件有關必須鑒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結束后應當立即解除。
2、九十二條 辦理下列行政案件時,對專門用于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的場所、設施、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但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公民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二)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可以由公安機關采取取締措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通知不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場所、設施、物品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3、第九十三條 收集證據時,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抽樣取證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樣品的數量以能夠認定本品的品質特征為限。
抽樣取證時,應當對抽樣取證的現場、被抽樣物品及被抽取的樣品進行拍照或者對抽樣過程進行錄像。
對抽取的樣品應當及時進行檢驗。經檢驗,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或者登記;不屬于證據的,應當及時返還樣品。樣品有減損的,應當予以補償。
4、第九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證據持有人及其他人員不得損毀或者轉移證據。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自動解除。
5、第九十六條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為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鑒定的,鑒定期間不計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間,但應當將鑒定的期間書面告知當事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六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扣押財物】和【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依據如下:
1、《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五)項: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五)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4、《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程序包括:報告及批準、表明身份、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和說明理由、聽取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和其他程序。
1、報告及批準。
行政強制措施具有緊迫性和暫時性,但鑒于其直接威脅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十分慎重。
2、表明身份。
表明身份是行政公開原則的一項基本要求。具體說來,表明身份制度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向行政相對人出示相關證件,如工作證、執法證等,以證明自己有資格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
3、告知和說明理由。
《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告知和說明理由程序是對當事人知情權和參與權的基本保障。
4、聽取陳述和申辯。
行政機關在作出任何行政行為,尤其是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為之前,必須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這既是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也是行政參與原則的題中應有之意。
行政處罰中扣押物品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法律依據是《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警察扣押你的東西要有扣押物品清單,并且要有當事人及見證人在場,扣押清單一式2份應該交給你本人一份,他們不給你出具清單首先是程序違法,另外公安機關對扣押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應妥善保管,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你對刑警隊非法扣押你物品的行為可以向公安局的紀檢督察部門反應,也可以去檢察院找偵查監督科反應問題,至于他們扣押你的物品你怕他們不承認這個擔心是多余的,因為事實總歸是事實,想隱瞞辦不到,只要有人調查真想就會大白。另外刑警大隊是公安局的內設機構,他的扣押行為如果是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行為,你也可以直接去法院對公安局提起行政訴訟。
您好!如果經偵查認為不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3日內返還;如果屬于涉案財物則沒有具體的扣押期限,待人民法院判決后公安機關給予沒收。
公安機關查案時扣留物品的,,沒開具扣押清單是不合法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訂)》,公安機關在對當事人的物品作為證據予以證據保全時應當附清單,載明被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場所、設施、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等,由辦案人民警察和當事人簽名后,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訂)》 第九十五條 實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等證據保全措施時,應當會同當事人查點清楚,制作并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必要時,應當對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證據進行拍照或者對采取證據保全的過程進行錄像。證據保全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四)作出決定的公安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證據保全決定書應當附清單,載明被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場所、設施、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等,由辦案人民警察和當事人簽名后,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卷。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證據保全清單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