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_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性質和職能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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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各自治區具有立法自治權、經濟自治權、文化管理自治權、變通執行權和其他自治權正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我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廣泛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各自治區具有立法自治權、經濟自治權、文化管理自治權、變通執行權和其他自治權
正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我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利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7、根據當地民族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性質和職能同正常的行政區劃基本一樣,主要區別就是民族自治機關中必須要有一定比列的少數民族干部,自治縣、自治州、自治區的行政一把手都是少數民族人士擔任,黨委基本還是漢族為主。
民族自治機關是指在我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行使同級相應地方國家機關職權并同時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是我國的一級地方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也就是說正確的說法多了一個“同時行使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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