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對于過錯方的規定_你認為離婚過錯方應該少分或不分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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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你都自己回答了哈!對于這個問題呢,可能很多人還是存在一定誤區的,覺得對方只要在離婚當中有一些問題,我在離婚的時候都可以主張賠償。其實我們能夠在離婚的時
謝謝邀請,你都自己回答了哈!
對于這個問題呢,可能很多人還是存在一定誤區的,覺得對方只要在離婚當中有一些問題,我在離婚的時候都可以主張賠償。
其實我們能夠在離婚的時候主張對方給予經濟賠償的過錯,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也就是說,必須符合法律上的這些過錯,我們才能夠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如果不屬于這些范圍,是不能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的,或者說如果對方自愿給付可以,但是如果對方不給,我們起訴到法院,法院也不會支持我們的。
那么法律上規定的這些法定的工作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從上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律上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過錯,只有上面四種,重婚,出軌同居,家暴,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是屬于這些過錯,才能夠要求賠償,如果不屬于,只是一般的爭吵,或者感情不合等等,或者沒有達到這種嚴重程度,是不能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的。而且大家要想證明對方有過錯,一定要圍繞著這些情節去提供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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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婚內共同財產分割的事情,個人怎么認為也是沒用的。
但我個人認為,財產依據法律合理分割后,過錯方應該給無錯方適當的補償。也不知道我的看法合不合理。
這律法以前就是存在的,要是說該怎么弄,過錯方凈身出戶這是毋庸置疑的!過錯應該包含(出軌,賭博,毒品,虐待家人以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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