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法律規定_緊急避險是我國什么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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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內容。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征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
緊急避險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內容。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征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內容。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刑法上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民法上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在刑法和民法典都有規定:
《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 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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