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遲到為理由辭退員工_公司以遲到作理由開除員工是否應該給予賠償?
特邀律師
我們應該客觀的來看待這件事情,不能一邊倒的說誰誰誰做錯了,如魚將從女員工和公司的角度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1、女員工
這名女員工因為送孩子上學遲到了,就和領導吵了幾句。換著是我,我連為什么和領導吵的理由都找不到。雖然是送孩子上學,但無論因為什么原因沒有趕上上班時間,那就是遲到,沒什么可說。
既然是遲到,那就按照公司的規定該懲罰的就懲罰,也不至于和領導爭吵起來啊。再說了,員工跟領導爭吵,吃虧的永遠是下屬,你要默認這個現實。其實最好的做法就是主動給領導說明原因,然后態度誠懇的道個歉,領導估計也不會放在心上,畢竟誰都有孩子,能夠相互理解。可是你懟領導,那就是你的大錯特錯了,換著是你,你仔細想想:你的下屬本來就做錯事情了,還來跟你發生無理的爭吵,你會不會很生氣,嚴重的甚至直接開除?
2、公司
公司開除員工,《勞動法》的規定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站在公司層面,其實這位女員工就只是犯了遲到的錯誤,并沒有違反《勞動法》的任何一條可以開除員工的依據。遲到的事情再說難免,但是就因為遲到一次就被開除,好像根本說不過去。其實遲到已經不是重點了,已經衍生為領導的“不開心”。所以領導一句話,就要開除你,你說你怎么辦?即使說可以為自己維權,但是已經失去意義,再怎么樣你的這份工作都會丟,你也永遠不可能呆在這個公司。
3、結語
如魚剛進入職場,我知道領導需要去尊敬,而不是去吵鬧。要是和領導發生正面沖突,那必定對你沒有任何好處。職場中,為人處事要低調,做到遵紀守法、努力工作、尊敬領導、敬愛同事,你就會混得越來越好。
我是@閆如魚,職場小姑娘,歡迎關注我,見證職場小白的成長路,共同學習共同進步。
1、員工遲到的證據,單位必須掌握;
2、辭退員工的理由,必須合法成立;
3、依據規章制度,必須履行相關的程序性規定;3、最好要求員工自己填寫離職申請處理。實在不行,建議采取嚴重違紀解除為上策。
當然是不合理的,首先不管你的公司人不人性化,下雨天有沒有體恤員工允許員工遲到。就連遲到三次也不是公司可以隨便開除你的理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然而遲到三次并沒有達到以上的這些情形,就連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算不上,所以從法律上來講公司并不能隨便開除你。
建議你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勞動補償金。
老板開會,有人遲到了,老板說:“我開會還敢遲到?”于是就把遲到的人給開了。
這件事,應該不是個例,類似的事情不算少,我就聽說過一件事情,當然了,這個事情不是遲到,是跟開會有關系的。
有一次開會,老板主持,有個車間主任在玩手機。大概是零幾年的事,那時候的手機就是發信息,打電話,他一會就“滴滴”來個信息,然后又回個信息,老板在說話,他在信息聊天。開始老板還忍著,后來忍不住了,說:開會呢!能不能把手機給關掉?
沒想到這個主任不知道什么原因,把手機裝起來了,可是手機又“滴滴”的響起來了。老板不樂意了,叫他出去,他當時也生氣了,把手機往桌子上一摔,說:“你是老板就了不起呀?你除了錢比我多之外,其他的你哪一點比我強?像你這樣的老板,我還不伺候了!”說完離開了會議室。
雖然說這個不是遲到遭辭退,但都是老板開會,老板的權威是不允許手下員工挑釁的,所以老板會說:“我開會都敢遲到?我開會都敢玩手機?我開會都敢……”最終老板會辭退這種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