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你的描述,案件做不起訴的處理可能性較大。第一,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報捕,但檢察機關沒有批捕,這種情況可能是罪行較輕,能判緩刑,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
根據你的描述,案件做不起訴的處理可能性較大。
第一,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報捕,但檢察機關沒有批捕,這種情況可能是罪行較輕,能判緩刑,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所以不批捕,還有可能就是證據不夠扎實甚至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不能批捕,否則以后可能會出現錯案。根據你說的情況,就是證據不足樂了。那就要看公安局偵查情況了。
第二,案件移交檢察機關后,又被退回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有時候是因為案情復雜,所以為了時間充足,檢察機關會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以便延長辦案時間。但你說的是因為證據不足,所以如果案件回來還是沒有充分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要做不起訴處理。
第三,也有實踐情況是,檢察機關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要其做撤案處理,羈押的人就取保了,取保的可能就掛起來了,也沒撤案,但好幾年都是沒撤案。所以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需要去檢察機關申請撤案監督,把案子撤了,否則一直是犯罪嫌疑人狀態就不好了。
依我之見: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查后,公安再移送后不得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依法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為什么呢?以下本人從刑事訴訟法律規定和檢察實務作簡要分析: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證據存在疑點,證據疑點不能排除,不符合提起公訴的證據要求的,檢察機關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每一次補充偵查時間一個月,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注意一一‘’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是法律硬性規定,檢察機關的‘’退‘’只能兩次,公安機關的‘’補查‘’也是兩次為限,如果真如案例中所說的‘’第三次‘’,那對偵丶檢雙方都是違法的。
那么,對本案例正確的做法是什么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補充第二次偵查結束再次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補查的材料檢方仍然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證據疑點仍未排除仍不符合起訴條件,即證據達不到向法院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根據刑訴法的明文規定檢察機關不得第三次退回公安機關補查,而只能依法作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決定,即俗稱的‘’存疑不起訴‘’。而案例中敘述‘’第三次補查后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濫用職權的錯誤做法。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謝謝邀請!
被抓到看守所后,公安偵查完畢,會向檢察院提交材料,檢察院在其進看守所37內決定是否逮捕。
檢察院決定逮捕,那這個案子會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檢察院覺得案子事實或者證據有問題。會退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這也叫“退檢”,一般退檢最多退2次,按理來說2次后,如果還是有問題,要么做出不起訴決定,要么更變強制措施。
但是現在一般2次退檢后,不起訴的非常少,因為,你如果不起訴,那就證明公安和檢察院前期錯了,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問責和賠償的。所以一般2次退檢后,檢察院都會進行起訴,把包袱甩給法院。
回到題主問題,在看守所已經6個月了,按我的經驗,不可能不起訴的,慢慢等吧。
女孩子涉嫌詐騙,一般都是在某公司上班。整個公司被端了,業務員受牽連了。
當然,女孩子也是明知道是違法的,而還是繼續工作,被抓這也沒什么好叫冤的。
詐騙會根據女孩子具體涉及的業務金額算刑期,希望金額不要太高吧。
來來來,送福利了~~~
這個是我自己制作的一個刑事案件流程圖,包括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對于我的每一個客戶我都會在第一次咨詢的時候告知他們刑事案件的流程,一是幫助他們減少信息不對稱,二來當事人心里也會更有數。
審查起訴期最短1個月(不包括認罪認罰速裁案件),最長6.5個月。
6.5個月是怎么算出來的呢?公安把案子移送到檢察院之后,審查起訴期正式啟動,檢察院在1個月內審查完畢,可以決定延長半個月,一共是1.5個月,到時間后案子會有三個結果:要么移送到法院,要么不起訴,要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偵時間為1個月,到期后公安機關又會把案子送回來,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1個半月。檢察院有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權力,每次一個月,公安把案子送回檢察院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這樣一來:
審查起訴期:1.5個月
一退:1個月
重新計算:1.5個月
二退:1個月
重新計算:1.5個月
合計6.5個月。
你的案子二次退回補偵后,公安機關有1個月的補偵期,期滿后送回檢察院,檢察院在收到案子之日起重新計算1.5個月的審查起訴期,期滿后也會有兩個結果:要么送到法院去,要么不起訴(三種情況: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所以,跟緊好這些移送的時間節點,及時聯系檢察官遞交不起訴的法律意見并當面陳述,以爭取最好的結果。
這樣講解應該比較清晰了吧?
祝君好運!
譚秦東應該是走出看守所了。
下面這個圖就是從看守所出來的他:
因為目前是變更強制措施,此前譚秦東的強制措施是逮捕,變更后,應該是“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些也是強制措施的一種,一般是在居住地執行,要遵守相關的規定。
最新消息是,譚清洞已經被取保候審,他可以走出看守所,回家好好休息了。
從2018年1月10日晚上被跨省刑事拘留,到2018年4月17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總共被羈押98天。
對于檢察院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涼城縣公安局接到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后,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公安機關有可能在補充偵查期間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因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八十五條: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后,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當然,也不排除涼城縣公安局在補充證據后,又把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兩次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
而在司法實踐中,公安局在補充偵查后,繼續把案件移送檢察院的情況非常普遍。
第一次補偵后,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此前的3月23日,本案已經被涼城縣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過一次,檢察院要求涼城縣公安局對文章點擊量和轉發量是如何認定的等6個方面進行補充偵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時,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根據,但實踐中此種情況比較少見,甚至是罕見。法律根據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二次補偵后,如果依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應該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對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div>
注意,這里是“應該”作出不起訴決定,不是“可以”。
以上兩種都是證據不足不起訴,譚秦東都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因此,本案在兩次補充偵查后,如果公安機關不撤案停止偵查,依然將案件重新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對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審查后,認為本案事實和證據都清楚的表明,譚秦東的行為不構成任何犯罪,檢察院應該以譚秦東依法不構成犯罪而作出不起訴決定,釋放譚秦東,在刑事訴訟中,此種不起訴稱之為法定不起訴,譚秦東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注意,不是所有的法定不起訴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涼城縣檢察院經過兩次補充偵查,認為譚秦東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由此作出不起訴決定。此種情況也是法定不起訴,但是譚秦東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但是,如果涼城縣檢察院通過兩次補充偵查,認為譚秦東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涼城縣檢察院可以在自有裁量權內決定不起訴。此種情況下,譚秦東依然會被依法釋放,但是卻不能獲得任何國家賠償。
筆者認為,在案事實和證據表明,譚秦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應該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不了了之。比如說,檢察院目前對譚秦東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后,辦案機關決定終止偵查或者解除、撤銷取保候審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譚秦東也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因此,如果本案最終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撤銷案件等結果為終點,譚秦東有可能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北景钢校瑳龀强h人民檢察院是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因此,賠償的義務機關就是涼城縣人民檢察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而且,是指賠償義務機關的作出賠償決定的上一年度,由于每年職工日平均工資都在增長,這樣規定的好處就是,賠償機關如果遲遲不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的相應標準也會逐年提高。
法律依據是《兩高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上年度,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按照新作出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
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決定時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div>
假設譚秦東申請國家賠償,而涼城縣檢察院在2018年內作出了國家賠償的決定,那賠償的標準,就是2017年的標準。而根據兩高在2017年公布的國家賠償標準,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
而譚秦東是在2018年1月10日晚被涼城縣警方帶走,據涼城公安局披露,譚秦東是在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其于2018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審,總共98天。那國家賠償的總額就是258.89??98=2537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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