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據形式的分類_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種類?
特邀律師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其分為以下七類:
1、書證
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
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答: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三)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其分為以下七類:
1、書證
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
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擴展資料:
受行政訴訟性質決定,其證據制度具有如下特點:
⑴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⑵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
⑶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
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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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的含義和種類
行政訴訟證據的含義
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泳衣明確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有一下三種:
1、客觀性,或稱真實性,即作為可定案證據的事實和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捏造或想象的。
2、關聯性,或稱為相關性,即作為可定案證據的事實和材料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有聯系,他們或者是案件事實形成的條件,或者是案件事實發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實所導致的結果。
3、合法性,或稱為法律性,即作為定案依據的事實和材料適格性和可得性。即證據必須合法,包括取證的程序合法和證據的形式合法。
證據的合法性要求通常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A、證據的收集、調查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B、某些事實必須具有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例如法律對證人睜眼的提供形式就有要求。
C、證據必須經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同時行政訴訟的證據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A、行政訴訟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法院在審查被訴行政行為是合法時,主要審查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事實依據;二是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法律依據。相應地,但是人所提供證據的證明對象包括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兩個方面。
B、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承擔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舉證責任
C、行政訴訟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訴訟規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D、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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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證據包括下列8類: (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民訴中,證據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證據的三性"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不符合證據“三性”的不能作為證據來使用。證據的種類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 (三)當事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