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復議的案件管轄_經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誰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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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定地域管轄,經復議的案件,無論復議機關是維持還是改變原行政行為,原機關和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第二是確定級別管轄,經復議的行政訴訟,復議機關決定維
首先確定地域管轄,經復議的案件,無論復議機關是維持還是改變原行政行為,原機關和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第二是確定級別管轄,經復議的行政訴訟,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以原機關確定級別管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以復議機關確定級別管轄;復議機關逾期不作處理的,訴哪個就以誰確定級別管轄。注意:若被訴行政機關為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本轄區疑難復雜案件或者海關處理的案件,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經行政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地域管轄,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合法的管轄權的,也有稱為所謂共同地域管轄。此種情況,原告選擇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即可,當然要起訴兩個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向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權的法院同時起訴的,即由最先收到起訴的法院管轄。
錯。《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復議后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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