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案件的訴訟管轄_行政訴訟中經復議案件如何確定級別管轄?
特邀律師
《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的規定,除了法律特別規定應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外,其余所有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由于這兩類行政案件的專業技術性強,且專利、海關行政機關的設立大多與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相吻合,因此,法律規定這兩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利于保證辦案質量。(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這類案件中作為當事人一方的行政機關的級別較高,由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專業性、政策性強,影響大,不適合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這里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①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復議的行政案件;②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行政案件;③涉外或涉港、涉臺、涉澳且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案件;④被告為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行政案件;⑤其他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這類行政案件專指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案情重大,涉及面廣且有重大影響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這類案件主要是指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案件或在國際上有重大影響的涉外行政案件。實踐中這種行政案件極少。
錯。《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經行政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地域管轄,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合法的管轄權的,也有稱為所謂共同地域管轄。此種情況,原告選擇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即可,當然要起訴兩個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向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權的法院同時起訴的,即由最先收到起訴的法院管轄。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經過復議的行政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案件由復議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是按照現行《行政訴訟法》說的,修訂后明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有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