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當場死亡1人后逃逸_交通肇事致人當場死亡后逃逸如何定罪?
特邀律師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擴展資料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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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法律規定,題主所提供的情況會有兩種量刑結果。
一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受害人當場死亡,司機逃逸。歸案后沒有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也沒有進行經濟賠償,這種情況,犯罪嫌疑人最少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當時受害人並沒有死亡,可肇事者不采取報警(122、120)搶救措施,致使受害者因沒得到及時救治,肇事者逃逸后造成的死亡,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且沒有得到家屬諒解,沒得到經濟賠償,會加重判罰,估計是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法律上的刑期只是一個籠統的規定,至于具體案件要具體分析,然后根據這些給出明確的量刑標準。
這個案情最關鍵的點就在于明確受害人的死亡原因。認定死亡原因,會根據辦案人員到案發現場采集的證據和受害人的尸檢報告等因素來判斷受害人的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分兩種情況,進行可能的分析:
因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受害人是因為被告人的逃逸行為,致使其沒有得到及時的救治而死亡,那么被告人就成立【逃逸致人死亡】。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如果受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逃逸行為有因果關系的話,那么被告人就成立【交通肇事罪】中最高的刑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果受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逃逸行為無關,換句話說,就是事故發生后,不管被告人是否逃逸,受害人都沒有存活的可能,即使沒有逃逸,也不能避免受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那么,就不構成【逃逸致人死亡】。
其行為就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之,行車一定要注意安全,行車不規范,親人兩行淚,不僅是受害人的親屬會傷心難過,被告人的親屬也不例外!如果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一定不要逃逸,要對受害人及時救助,不然會引起更嚴重的后果。逃逸后致人死亡也很難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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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況需要看逃逸者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了。肇事逃逸雖然是一個很惡劣的行為但不一定是主責以上的一方。法律規定,只有在事故無法認定時可被推定為全責方。如果現場有證據證明,死者方有重大過錯的應該以正常的程序做出認定。
個人認為,“肇事逃逸”被認定為全責的理由有二:1,帶有懲罰性的。2,因逃逸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另外,在法院審理刑事部分可作為加重情節予以加重量刑。
多說幾句。事故逃逸必須是建立在明知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為了避免被追責,賠償而逃離現場的才會被認為是肇事逃逸。有的“肇事逃逸”車輛駕駛人真的不知道自己已經發生了事故而駛離現場的,這個行為就不能認定是故意逃逸。提問者在提問中有一個情節描述:案發現場沒有制動痕跡(包括“軋硬花”)。可這個情節恰恰令人考慮到了,機動車駕駛人有可能不知道已經發生了事故。一般明知自己發生了事故,其心理肯定會發生劇烈的心理變化的,而這個變化就必然會反應在現場的跡象中,比如,停車下來查看后駕車逃離。緊急制動,有緊急避險的動作痕跡。因為交通事故都屬于過失犯罪,誰也不期望發生事故,一般人沒有那么大的心理素質:視而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