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死亡1人逃逸_交通肇事逃逸致1人死亡怎樣量刑?
特邀律師
我是車險從業人員。
有車險相關的問題可以咨詢我。
大概率7年以上徒刑。
相關法規: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駕,逃逸,沒有受害者諒解書
集齊以上三項,可以召喚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來說,民事賠償給到位,死者方會寫個諒解書。諒解書對于法官量刑有重大影響。
拿不到諒解書的基本上會被重判。
拒絕給民事賠償,肯定是拿不到諒解書。
司機父母也是不想要這孩子了吧。
這個案情最關鍵的點就在于明確受害人的死亡原因。認定死亡原因,會根據辦案人員到案發現場采集的證據和受害人的尸檢報告等因素來判斷受害人的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分兩種情況,進行可能的分析:
因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受害人是因為被告人的逃逸行為,致使其沒有得到及時的救治而死亡,那么被告人就成立【逃逸致人死亡】。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如果受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逃逸行為有因果關系的話,那么被告人就成立【交通肇事罪】中最高的刑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果受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逃逸行為無關,換句話說,就是事故發生后,不管被告人是否逃逸,受害人都沒有存活的可能,即使沒有逃逸,也不能避免受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那么,就不構成【逃逸致人死亡】。
其行為就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之,行車一定要注意安全,行車不規范,親人兩行淚,不僅是受害人的親屬會傷心難過,被告人的親屬也不例外!如果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一定不要逃逸,要對受害人及時救助,不然會引起更嚴重的后果。逃逸后致人死亡也很難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
關注南山法律人,每天一起討論熱點問題!
圖源網絡,侵刪。
謝邀,一是逃逸致人死亡的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你父親有可能會被檢察院批捕。二是你爸爸逃逸全責,先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三是交通事故賠償主要包括: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具體數額需根據死者戶口和被撫養人數決定。多賠一些才會取得家屬諒解,才會判處緩刑。
1.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尸體和普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例同樣處理。都是在確定死亡以后,直接送到事故所在地的殯儀館冷藏保管。然后尸體按照有名和無名兩種情況進行處理。有名的公安機關會通知受害者家屬參與事故處理,等待公安機關完成事故調查,取證并且檢驗、鑒定以后,進行火化。無名的專門處理。
2. 對于因為交通事故死亡的尸體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
3. 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4. 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5.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后逃逸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有期徒刑,算輕的了。
2、對被害人不主動賠償的,被害人一方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判決后仍不執行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這個情況需要看逃逸者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了。肇事逃逸雖然是一個很惡劣的行為但不一定是主責以上的一方。法律規定,只有在事故無法認定時可被推定為全責方。如果現場有證據證明,死者方有重大過錯的應該以正常的程序做出認定。
個人認為,“肇事逃逸”被認定為全責的理由有二:1,帶有懲罰性的。2,因逃逸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另外,在法院審理刑事部分可作為加重情節予以加重量刑。
多說幾句。事故逃逸必須是建立在明知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為了避免被追責,賠償而逃離現場的才會被認為是肇事逃逸。有的“肇事逃逸”車輛駕駛人真的不知道自己已經發生了事故而駛離現場的,這個行為就不能認定是故意逃逸。提問者在提問中有一個情節描述:案發現場沒有制動痕跡(包括“軋硬花”)。可這個情節恰恰令人考慮到了,機動車駕駛人有可能不知道已經發生了事故。一般明知自己發生了事故,其心理肯定會發生劇烈的心理變化的,而這個變化就必然會反應在現場的跡象中,比如,停車下來查看后駕車逃離。緊急制動,有緊急避險的動作痕跡。因為交通事故都屬于過失犯罪,誰也不期望發生事故,一般人沒有那么大的心理素質:視而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