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被抓后怎么索要賠償_被詐騙可以索要多少賠償?
特邀律師
不能索要賠償,也不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判決定罪量刑時,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同時判決追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判決生效后移送執行局執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詐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后,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犯罪分子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受害人可以辦案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賠償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應及時返還。違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收繳的財物及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自行處理或挪作他用。 根據條例可知不能免除對于受害人財產的返還,所以詐騙被判刑,出來后依舊要依法償還詐騙受害人的財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說實話,遇上這種情況,被害人就當自己從來沒有過這100萬元吧。畢竟,要想從犯罪分子身上討回這100萬元,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與其整日懊悔不已以淚洗面,倒不如當做自己從未有過這100萬元,從新開始新的生活。
當初我上大學時,我們的刑事訴訟法老師,就曾講述過這樣一起真實案件,即轟動一時的“清朝公主案”。當時,有一位年逾七十的女子找到一名頗有存款的老頭,竟言之鑿鑿地聲稱自己是清朝末年的公主。并且,她還神乎其神地告訴老頭,當年清朝即將亡國時,被把大量的金銀財寶給藏了起來,至今沒有沒挖出來。按照當今的市場價值,這批財寶起碼價值10個億。同時,清朝公主又面露難色地說,她雖然知道寶藏埋在哪里,但苦無沒有“啟動資金”。如果老頭能出800萬資助她,她成功之后就感謝老頭1個億。
要說這種天方夜譚是沒人相信的,但“清朝公主”不知道說了什么花言巧語,竟讓老頭信以為真,然后將自己的畢生積蓄拱手送給清朝公主做“啟動資金”。于是,清朝公主滿心歡喜地拿著錢去挖掘財寶了。剛開始,老頭隔三差五就詢問清朝公主挖掘進度怎么樣了,清朝公主總是滿口胡言搪塞他。一晃過了大半年,老頭聽清朝公主說挖掘工作才進行到一半,便開始不耐煩了,說要親自去挖掘現場看一看。清朝公主見無法隱瞞了便開始失聯,老頭終于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了。
老頭報警以后,清朝公主終于落網,但800萬元已經被她揮霍一空了。雖然清朝公主被以詐騙罪提起公訴,但老頭損失800萬元已無法追回。即使老頭提起民事訴訟,想必這輩子清朝公主也沒有能力賺到800萬元償還債務了。因此,老頭在全家人的指責之下,很快便郁郁而終。
因此,遇上這種事,就當自己從未有過被騙的那筆錢吧,指望著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后發家致富,無異于異想天開。當然,即使有這種可能,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剛好有朋友就是監獄人民警察,這樣解答,您可能就清晰一點,像您所說的被詐騙被坑的錢,在判決書里面就是標注為罰金,即使他被判刑,那罰金也是要執行的。
按照現在監獄和法院的工作實際來講,罪犯只要想減刑,那就得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獄內要主動服從管理,積極從事勞動改造、教育學習還不能有違規違紀行為,這樣每個月就是獲得相應的考核分數,當考核分數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那就可以申請減刑;二是當符合減刑條件時,這個時候除非其家庭的確是困難的,有證明的,不然就得把罰金給交了,如果不交罰金的話,那么法院通常就會打回,不予減刑。
從您所講的情況來看,其父母是有錢的,只是賣掉房子搬家了,但是一般情況下父母還是會跟小孩聯系的。特別是當他要減刑的時候,就會找家里。所以,您可以從公安機關和看守所查得到他分到哪所監獄執行刑罰,然后通過律師要求其本人執行罰金,包括找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因為罰金不是交給監獄的,而是犯罪份子家屬提交給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的,這樣子您就明白整個程序了。
總之,看準一點,那就是他想不想減刑,只要他想減,那罰金就得交,您就有希望。但是如果他打算牢底坐穿,那就比較麻煩了,真的拿他沒辦法了。
移交檢察院后由公訴人審查后起訴至法院,由法院進行審判;受害人的損失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