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國家性質的關系_憲法的性質是綱領嗎?
特邀律師
不是,憲法的性質是法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于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性質: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意義:規定了國家的性質和根本政治制度,還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它體現了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代表了廣大人民的意志。
1、憲法權力關系,主要是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配置;
2、憲法權利關系,主要是公民之間應享有的權利關系;
3、憲法權利和權力關系,主要是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本和源關系。
通俗的說,基本法律的立法目的是調整人們在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最基本的各種事宜,因由全國人大起草頒布,包括刑法、民法、訴訟法、國家機構組織法、稅法、自治法,等等。
普通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起草頒布的,站在國家的高度,專注于更細致的事務。在不違反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就一些特別的事項進行立法,內容有很多,簡單舉例:勞動法、國家賠償法、法官法、律師法、外商投資法、行政復議法,等等。
憲法具有以下特點:根本性,乃國家的根本大法;權威性,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原則性,規定了國家體制(國家性質),體現并且代表、保障人民群眾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憲法乃母法,是任何法律制定的依據,任何法律不可與憲法有沖突。
憲法的根本法性質表現在:第一,憲法規定一國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根本原則,第二,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反映,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第三,憲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制定與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國家的性質、政權組織形式、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大法律規定等。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任何法律都不能違背憲法精神,當一般法律和憲法發生沖突時,法律就失去效力。
制憲權是一種先于國家權力而存在的由國民所擁有的一種原始和基礎的權力,是最高的法源,它具有自我正當性和統一而不可分之性質,沒有任何上位規范能夠使之合法化,它本身不受任何規范、原理或制度的約束與限制。而國家權力(立法、行政、司法)則屬于憲法所創立的權力,必須服從憲法。 當然廣義的國家權力包括制憲權和狹義國家權力(立法、行政、司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