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后判緩刑的幾率大嗎_檢察院批捕法院有可能判緩刑嗎?
特邀律師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緩刑有規定: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問題,結合以往的經驗,談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有前科不是累犯能不能判緩刑的問題
只要符合緩刑了條件就可以判處緩刑。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來看,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才可以判處緩刑。如果是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滿十八周歲或者懷孕的婦女,以及已滿七十五周歲這三種情況,就一定要宣告緩刑了。
除了允許規定以外,在需要再了解以下,有沒有禁止性規定,我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這個禁止性規定,不是累犯這一條肯定可以爭取緩刑,但是在詐騙行為中是否屬于集團首要分子,就要具體判斷了。
其次,再分析詐騙20萬這個案情
詐騙20萬,單從數額上看,20萬在數額上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基準刑是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在數額上是沒有緩刑可能性。
之后再分析有沒有從輕的可能性,有無從輕的量刑依據,一般看是否具有,有無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有無退賬退賠,是否屬于從犯,有沒有獲得被害人諒解。經過以上的分析后,又不是集團首要分子,如果最終的量刑在三年以下,那么還是有機會緩刑的。
實務分析
但從20萬的詐騙金額來看,緩刑的機會就沒有了,但是可以從從輕情節的情況加以考慮,看是否可以達到三年以下,同時有無其他特殊的情況考慮進去,才可以做出大概的判斷,就像之前我門辦理過的案子,同樣是盜竊,一個盜竊7000左右判的是實刑,而有一個盜竊4萬判的是緩刑。因此只有具體詳細的了解清楚案情,看是否能夠判處3年以下,在進一步判斷有無緩刑的可能。
另外對于詐騙20萬這個數額來講,是否是20萬,也是可以從數額上做一下辯護,自己承認的20萬,或者轉賬記錄總計有20萬,不代表詐騙數額真的就是20萬,如果只有一筆就是20萬,那就不用在數額上做考慮,應該考慮的是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見諒,謝謝。
人民法院已經判處緩刑,自判決確定之日即開始計算緩刑考驗期,不再予以逮捕?! 缎谭ā贰 〉谄呤龡l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徯炭简炂谙?,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在檢察院取保候審,法院收監了,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判緩刑嗎?
從理論上來說,采取何種強制措施和是否能判處緩刑沒有關系。但司法實踐中不是這樣,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逮捕,判處緩刑的希望很小了,因為作為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檢察院對嫌疑人采取各種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法院就不同了,除了考慮要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還得考慮刑罰執行的便利性,如果取保候審,判決為實刑,在判決送達前一旦消息泄露,被告人很有可能害怕被關押而逃跑,造成刑罰執行的麻煩,可能又得上網追逃,手續繁瑣,也沒法及時結案。
所以法院在審判環節決定改變強制措施逮捕被告人,已經做好判處實刑的前期準備工作,判處緩刑的可能性很小了。
謝謝邀請!
你的案件說白了,就是你有參與組織賣淫過程中的一個環節,當時警方認為你是組織賣淫過程中的重要份子,所以才以組織賣淫罪將你拘留,但是檢察院在查閱案件后,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組織賣淫罪進行逮捕,于是發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由于你確實對該案件有重大嫌疑,所以給予你取保候審。
而公安機關以容留賣淫罪,重新向檢察院提交材料,屆時你是否能判緩刑,取決于你在該案件中起到的作用程度,以及檢察院是否起訴你。
容留賣淫罪一般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你的犯罪情節在3年以下,是有機會判處緩刑的,因為我國緩刑的適用標準是必須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既然你能被取保候審,那一般證明你的犯罪情況減輕,這也是能有機會判緩刑的表現。
當然,是否判緩刑還是要取決你的犯罪情節和檢察院的認定,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該來的還是要來的,如果判實刑的話,應該是在2年左右。
多給自己準備點錢吧,里面有錢的話,日子會過的很舒服,不過你既然是干這一行的應該也不怎么太缺錢。一個月2000塊,夠自己過的很瀟灑了。
可以上訴。
緩刑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
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
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薄?/p>
緩刑的機率很大,檢察院未批捕表示支持本案定罪的證據還不夠充分,因此要退回公安補充偵察或者撒銷案件,做為專司法律監督的部門有此認識,說明本案的社會危害性還沒到非將犯罪嫌疑人送進監獄不可的地步,因此緩刑的機率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