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_什么是連帶之債?
特邀律師
按份之債就是多個債務人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比例為共同債務負責。
舉例:
甲乙兩人共欠一萬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甲乙兩人只對自己的五千元債務負責。
連帶之債就是任何一個債務人都有義務為全部共同債務負責。
舉例:
甲乙兩人共欠丙一萬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丙可以找甲乙中的任何一人還清一萬元的債務。債務還清后,甲乙兩人之間的債務自行解決。
按份之債是每個債務人就自己所承擔的債務負責,是有限責任。假設其中某個人沒有能力償還,其他人不需要負責。
連帶之債是所有債務人需要對某個債務的總和承擔全部責任。假如其中某個人沒有能力償還其他人仍然要負責。
按份之債比如:A、B都欠C 50W,如果A沒有償還,B仍然只要支付50W。
連帶之債比如:A、B都欠C 50W,如果A沒有償還,B需要對整個100W負責。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按照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為合同之債、單方允諾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等。 按照債的設定及內容是否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可劃分為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按照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按照債的主體雙方是單一的還是多數的,債可劃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 對于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一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同狀態,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按照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在兩個相互關聯的債中,根據其不同地位,可分主債和從債。 按照債務人所負給付義務的不同內容,債可分為財物之債和勞務之債。 債的擔保,是指為確保債權得到清償而設立的各種法律措施,有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之分。前者指債務人必須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特別擔保就是通常所說的擔保,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反擔保等。 ★無擔保債權指沒有特別擔保的債權。 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人的保證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且經訴訟或仲裁后仍不能實現債權人債權時由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連帶保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系因債務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因此,連帶之債的多數人一方相互問有連帶關系。若債權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系,則為連帶債權;若債務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系,則為連帶債務。我國《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這里規定的即是連帶之債。
1、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都屬于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只能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生。
2.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3.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4.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