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個人的借條上蓋有公司公章_蓋有公司公章借條有效嗎?
特邀律師
如果借條明確說用途是用于公司,且有公章,那該債務屬于公司債務,而不是你個人債務,你只是公司的代理人。你作為股東,只需在公司破產清算時,按照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果未破產清算,是以公司自有資產承擔債務,無需你本人承擔。如果對方起訴你,你可以主張“請求對象錯誤”,讓他去起訴公司。
從問題的提出看,該債務屬什么性質存在兩個層面,一是公司借款,另一方面是公司與法人代表夫妻借款.在這里至關重要的一個基本事實是,對該筆借款公司蓋了章與法人代表夫妻簽了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基于此,應該認定作為公司和法人代表夫妻為共同借款人,應該由公司和法人代表夫妻共同負責償還借款,二者應承擔連帶的償還責任。
在這里容易誤解的是法人代表妻子簽字的行為是否應認定為共同借款人?首先從借據證據層面講,法人代表妻子在借條上簽字是不容否認的事實,至于她是否用了這筆錢不能改變她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事實.從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以此指導各級法院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即明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公司法人代表夫妻共同在借條上簽名,公司也蓋了章,應認定公司法人代表夫妻與公司共同的債務人,由公司法人代表夫妻與公司承擔償還借款的義務.
不好絕對下結論。因為借條是否有效,應首先考慮借款事實,這是目前審理借貸案件法院審查的第一要素。因為僅有公章而無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簽署,肯定對于借貸事實需要特別審查的。而借貸事實,恐怕需要結合匯款等情況去綜合考量。
如果借條內容合法,同時公司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對借條進行蓋章確認的,借條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