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抵款房可以購買嗎_以房抵款的房能買嗎?
特邀律師
先簽訂以房抵債的協議,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確定房款和具體房屋,然后用以房抵債協議確定的債權沖抵房款。
這是施工方要房子的流程,如果施工方不要房子,那么還是先簽訂以房抵債的協議,直接確定房源和房價。然后施工方讓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款可以選擇直接支付施工方,也可以選擇支付開發商,再由開發商轉交給施工方。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買房子對居家過日子的老百姓是大大的事,一套房子動輒幾十萬上百萬的,省吃儉用節衣縮食,傾其一生所有,是血汗眼淚的結晶,關乎生存生活的大事,由此選擇一家經營狀況好、誠信守法的房地產開發商,對于購房者來說至關重要。
寧夏正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這家公司秉承“誠信、專業”的經營理念,堅持用戶至上、質量第一,在業界和購房業主的口碑很好。這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經過20多年的艱苦創業,現在已經成為銀川乃至寧夏,在行業內具有相當規模、較大影響力、發展迅速的企業之一。由此獲得2017年度銀川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誠信承諾企業、房地產開發“功勛企業”、房地產開發“銷售領跑企業”等殊榮。這家公司又摘取2018中國地產榮譽榜“銀川榜”,正豐公司開發的“海德家園”樓盤,入選“推動城市進步健康中國生態大盤”。作為此樓盤的購房者,本人也對這家公司銷售“海德家園”樓盤在簽訂合同,關于土地抵押貸款問題產生了疑問。但這家公司還是講信譽,他們的工作人員拿出有關書面材料,給購房者答疑解惑,毫無隱瞞地將前期房屋時,融資建設土地在銀行抵押情況告知,并且為客戶著想,換位思考,督促客戶辦理有關手續,為交房后取得房證做好準備,應該說這家房產公司是可以信賴的,買他們的房屋是讓購房者放心的。
回到具體題上,如果購房者買一些不法房地產開發商了把土地被抵押銀行的房子后,會面臨著哪些風險呢?土地抵押貸款,就是房子開發商把所建房子的土地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由此獲取貸款。按照《物權法》規定,土地抵押后,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被抵押,也就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買這種土地被抵押的房子,將面臨以下風險:
一、無法辦理房屋證照
按有關規定,土地被抵押期限內,所購房屋不能辦理房簽、土地所有證和房產證,也就是說,如果購買了這些房子,就是無證的,法律上不予承認和證明,不動產無法確認。如果開發商在合同上訂了土地抵押條款,就是說在抵押期間如果沒有解押,購房者是不能辦理房證的,只有解押后才可以辦理房證。
二、無法行使房屋的所有權
如果購買了無證房屋,就不能以此房貸款、抵押和出售,沒有了房屋的處置權,你所購買的房屋占用了家庭一大筆錢,如果遇到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情,借不到錢,務必會使你陷入絕境,你擁有的房屋就真的成了“不動產”了。
三、不確定的風險
房地產行業有許多不確定性,也是高風險行業,如果市場火爆,開發商銷售順暢利潤好,能把已建好的房子的土地抵押貸款及時還清,房屋土地解壓,之后可能給購房者辦理房證。假如市場營銷不好,經營狀況不佳,不講誠信,或債臺高筑資不抵債,導致無法歸還貸款陷入破產,那么你就可能有連帶責任,一同被拉入陷阱,不僅所買房子辦證無望,而且你的房使用權也歸銀行處置,銀行依法拍賣或委托第三方,你會陷入司法糾紛。
作為開發商,雖然也許經營有難處,資金可能困難,但應當為購房者著想,不能把經營和資金上的壓力,轉嫁到無辜可憐的購房者身上,讓他們為你的企業發展去做無償擔保,犧牲他們的合法權益。如果是有良心負責的開發商,是不是把同樣的事做的更周到,比如土地抵押貸款,在銷售房屋后與銀行聯手,由銀行收款,如果購房戶交妥房款后,銀行及時解押,購房者可以消除后顧之憂,辦理房證。但是如果開發商自行處理操作,那么是不是有可能到期后或更長時間在銀行未予解押,把購房者綁到你經營的戰車上,好似賭注,勝敗難定,無疑嚴重侵犯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所以,對開發商把土地抵押后的房子,購賣者時要慎重考慮,如果購買后要督促開發商及時給銀行還貸解押,購房者才能辦理房證。
一般不會
市民購買抵債房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與誰簽購房合同。雖然“工程抵押房”由開發商抵押給了債權公司一方,但房子的產權仍屬于開發商。因此買家要購買“工程抵押房”,就必須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而與債權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
如果債權人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獲得了房屋所有權證,那么買房人就不應與開發商簽購房合同,而應與債權人簽合同,相當于購買二手房。
其次,出了問題誰承擔。既然合同是與開發商簽的,權利義務當然由開發商承擔。有的購房者認為房子是從施工企業手里買的,與開發商簽合同只是走形式,一旦出問題應當找施工企業,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施工企業并不是商品房銷售合同的一方,合同對其沒有約束力。
因此,購房者簽合同時應慎重,應當將與施工企業約定的條件,如價格、付款時間、面積、交房時間等原原本本寫進購房合同中,以防出現問題。一旦真的出現問題,也應由開發商承擔責任。
再次,就是一定要把約定價格寫進合同,并由開發商出具售房發票。購房者一般都是因“工程抵押房”便宜才買的,但房價是施工企業確定的,而合同卻是與開發商簽的。開發商簽合同時往往定價較高,以便更多地抵償工程款,這樣就存在合同價款高于施工企業與購房者約定價款的情況。
一旦產生糾紛,開發商就可以依據合同要求購房者補足房款,屆時購房者將有口難辯。因此,購房者簽合同時,應將與施工企業約定的價格寫進合同。此外,發票應當由開發商出具,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購房者辦理產權時的麻煩,另一方面可防止開發商以未收到房款為由拒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