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發布虛假消息_發布虛假信息是什么違法行為?
特邀律師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某公司員工,負責公司該微信公眾號的編輯工作。某日該公司總經理從別處接收一段視頻,并轉發于公司內部群,附文字描述稱視頻內容系因拆房糾紛引發的命案并致七人死亡。王先生為了提高其負責的微信公眾號的閱讀量從而收取廣告費用,在明知該視頻的真實事件是一起交通事故后,仍使用公司電腦將視頻內容截圖并編輯文字說明,以“一家七口橫尸滿地!現場慘不忍睹,太恐怖了!”為標題制作了一則虛假信息,并于當日在其負責的公司微信公眾號上對外發布。截止到次日該虛假信息點擊閱讀量超過十萬次,引發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對社會治安及當地政府工作不滿。
性質認定
我們來看王先生的行為構成什么罪名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編造的系虛假警情,仍故意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應受刑事處罰。
認定理由
依刑法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提示
1、除警情外,對于險情、疫情、災情,大家都要注意辨別信息真偽。
2、對于虛假信息或網絡謠言,大家要識謠辨謠,在不確定事件真實的情況下,不要通過互聯網、自媒體等傳播媒介傳播謠言。
您好!從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根據這部新修訂的法律,今后在微信、微博發布假消息等等行為,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最高可獲7年有期徒刑。而以往,這些違法行為是只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發布假新聞表面看是職業道德問題實質從深層次看是違法犯罪行為。因為假新聞會導致社會大眾認知混亂并帶來一些不可預測的后果!所以要堅決抵制假新聞,倡導真實報道。
如果是為了吸引眼球,發布一些虛假信息,如果造成社會危害,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所以大家還是要以事實為基準,否則會得不償失。
在網絡上造謠、傳謠,散布虛假信息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依據刑法291條的規定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種不實信息、謠言在認定構成291條的犯罪時是有很多方面需要考量的,比如何謂虛假信息,按照一般理解,跟原有事實有偏差的信息,但是每個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每一句話都能保證它跟事實相符,而真相總是深藏在社會迷霧中,所以,刑法一般只打擊故意造謠傳謠的行為。對于網絡和自媒體上的不實信息和謠言,只要對方一般基于自己掌握的信息進行的合理推理,不去損害國家社會他人利益,比如各種陰謀論,講的有聲有色,思維邏輯也符合大眾邏輯,刑法一般不宜追究其責任。
如何區分新聞的客觀性與真實性?
在談及新聞客觀性與真實性這兩個概念時,二者經常交互使用,即在談真實性的時候用“客觀”去闡釋,在談客觀性時用“真實”去描述。從這里可以看出,兩者有某些相通之處。
新聞的客觀性原則是指新聞傳播者在新聞傳播活動中,要尊重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事實世界的外部實在性,竭力按照事物本來的面目進行報道,避免在新聞報道中直接、公開地表達新聞傳播者自身的觀點和傾向。
新聞的真實性要求新聞所記述的事件,從人物到事件的起因、過程、結果,直至具體的細節,都必須準確地交待,容不得半點虛假、捏造、夸大和歪曲,也要求體現報道的連續性,要完全披露真相是要通過一次又一次的追蹤報道并在犯錯時及時更正。通過比較,發現這兩者都強調新聞傳播對事實的客觀存在的忠實。
然而,也發現它們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新聞的真實性強調的是信息的內容層面,而新聞的客觀性則側重于新聞如何達至真實,強調的是形式。
一般是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后果嚴重可能會有刑事責任。要看具體是什么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因此,在網上發布虛假信息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一般要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