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約定婚后財產分配_婚前協議約定婚后夫妻財產不視為共同財產合法嗎?
特邀律師
法海一粟認為,夫妻自行約定的財產分配協議是有效的,除非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夫妻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文件。
1、夫妻財產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只要夫妻雙方自愿就各自的婚前財產、婚后的共同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或者共有的,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2、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為目的,同時,對子女扶養和夫妻財產分割進行約定。離婚協議與夫妻財產約定完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離婚,后者的目的是確定財產權屬;前者發生在夫妻關系結束之時(至少是準備結束),后者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前者分割財產的前提是離婚,如果沒有離婚的,則其財產分割是不生效的,后者不以離婚為前提,一旦約定即時生效。
3、注意事項。在夫妻財產約定后,涉及到不動產的,應當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出現意外情況;涉及到動產的,應當交付。這是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的物權變更原則。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謝謝邀請。
第一點,婚姻存續期間,遇到難以取舍的情況時,必須以雙方感情為第一優先。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約定都是有效的,婚姻法也支持這樣規定,以夫妻感情為第一優先,有利于夫妻矛盾的解決。
第二點,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的約定,這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本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
但是,“若男方提出離婚,財產90%歸女方所有,并給予女方經濟補償15萬元”這樣的約定,盡管屬于雙方協議的條款,如果雙方離婚時,男方愿意按照約定履行也就罷了,但如果真走上法庭的時候,男方是可以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該約定的。
也就是說,這樣的約定是雙方之間的約定,也是真實有效的。但法律不禁止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約定,但也不支持顯失公平的主張。
不管什么原因離婚,財產都歸女方?
也就是說,哪怕是女方出軌給你戴了綠帽子,導致你們離婚,你也得凈身出戶。
你說這種條件你能簽嗎?
腦子是個好東西,用用吧。
婚前協議,可以協議婚后財產都屬于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