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能會見的情形_偵查階段不讓律師會見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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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于是否會遇到阻礙的問題。
自從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后,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極本會得到保障,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的會見權,在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
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這兩種犯罪行為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這種情形可能不會讓律師很容易會見,但是法律也規定在偵查期間至少讓律師會見一次。
其次,關于律師會見時是否會害怕。
律師會見自己的當事人是自己的本質工作,去看守所會見也是自己的工作地點,在自己的工作地墊進行工作是不會害怕的。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項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 但應當指出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擴展資料: 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做哪些事情 一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法律規定,解釋有關法律問題。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不能理解為僅僅宣讀法律條文或者對法律條文本身進行解釋,也不能理解為僅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對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法律問題,不論其是否向律師提出,律師都有責任提供幫助,如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及有關法律責任等。 二是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進行申辯,控告偵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律師代理申訴、控告,需經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對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威脅不敢申訴、控告的,律師也可以主動為其申訴、控告,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書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應當在送交執行時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前款規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出申請。 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條 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應當在查驗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律師會見到犯罪嫌疑人,同時通知辦案部門。
據我所知,只有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例,在偵查階段才不允許律師會見當事人。
如果有需要以特殊方式(如保密舉報其它犯罪線索,捐贈個人不涉及犯罪資產、直系親屬病危病故通知)會見當事人,可由律師向辦案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公安局派辦案人員(一般是兩人),陪同律師和家屬前往看守所或檢察機關指定場所會見。
有時候辦案機關為了盡快尋求破案,也會要求嫌疑人親屬前去指定場所會見當事人,做他們思想工作。所以你如果真有需要,也可以鉆空子,主動向辦案人員提出申請,要求前去做嫌疑人工作,督促其主動交代問題。
如果以上辦法都行不通,那就只能說明你的會見對象已經鐵證如山,不再需要其它證據定罪。那你就只能等偵查終結,案件材料報送檢察機關后,才能會見當事人。
說明一下,本人并非專業人員,所提方案也只是個人想法,僅供題主參考。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