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和司法確認_司法確認案件法律文書的形式與效力怎?
特邀律師
確認民事調解書的效力可以在達成協議后申請法院確認效力,經過確認的調解書與法律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如下: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四條【調解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第九十七條【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條【不制作調解書】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經過2012年對民事訴訟法的修訂,法院的調解書列入了檢察監督的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檢察院應當采用抗訴或者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實施監督。對調解書的監督與對判決、裁定的監督存在多方面的差異,只有充分認知和把握兩者的區別,對民事調解書的檢察監督才能順利進行。民事訴訟法第208條中的“調解書”,從學理解釋上應包括調解筆錄、司法確認裁定書,但不包括仲裁調解書。對調解書的監督,應當采用依職權監督的方式。授權檢察機關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進行監督的規定屬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條款,檢察機關正確實施監督的關鍵在于恰當界定調解書是否損害這兩種利益。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采用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方法,調解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嚴重違背社會公德、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損害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也應當視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基于虛假訴訟形成的調解書損害的利益類型雖然各不相同,但是虛假訴訟損害的是復雜客體,所有的虛假訴訟都損害了國家司法上的利益和社會的公序良俗,因而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的虛假訴訟的調解書也應當屬于檢察監督的范圍。
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我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已經有20多年。發生交通事故后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如果雙方達成協議之后,在賠償沒有結束之前。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
首先,我先談一下司法確認的好處。
司法確認是咱們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可以采用的步驟或者也可以不采用。有的交通事故雙方達成協議,但是在資金的賠償上沒有立即給予支付。在這種情況下,有的當事人害怕對方雖然達成了調解協議,但是不予支付就比較麻煩,將來還需要到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
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在人民法院經過司法確認后,如果對方不予支付的話,可以省略到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這個環節。直接到人民法院執行廳申請執行就可以了。
司法確認的步驟。
在人民調節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之后,雙方寫了協議書。如果雙方的賠償沒有立即進行的話,還需要一段時間。那么我建議雙方應該,共同拿著調解協議書和身份證到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受理雙方的申請后,會進行嚴格的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雙方是不是在自愿的情形下公平,合理合法簽了協議。如果一切都正常的話,法院將會出司法確認書。
法院拒絕出司法確認書。
如果雙方拿著協議書,到法院最終不出司法確認書,那就證明你們雙方所寫的協議,中間有地方是有錯誤的。有些地方可能表達違反了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或者存在雙方不是自愿。有的時候也可能是只有一方去法院另一方當事人沒去。
司法確認書可以使我們雙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后,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希望當事人如果在賠償沒有到位的情況下,一定要到法院進行司法確認。不管對方說的再好聽,只有通過確認了,如果對方不執行,你就會省去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過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令。
以上就是我的個人觀點,如有不妥之處,還希望大家在評論區留言指正。謝謝。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就是訴訟和非訴訟兩種糾紛解決的相互協調、平衡。而非訴訟方式,主要是指調解,比如訴前調解、強制調解等。
對于調解達成的協議,本身并沒有約束力,這就導致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隨時都可能“背信棄義”,致使調解目的落空。
而司法確認制度的建立,則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問題出現。所謂司法確認,就是賦予調解協議以法律效力,尤其是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司法確認的形式,對于訴前調解的,可以出具確認裁定書;對于訴后調解的,可以出具調解書,或者依當事人申請,根據調解書出具判決書。
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一方反悔,對方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執行局,按照調解協議內容強制執行。其法律后果,與執行法院判決并無區別。